印发西安市贯彻《失业保险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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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贯彻《失业保险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

为了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完善失业保险制度,规范失业保险管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根据《陕西省<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失业保险的实施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职工和国家机关的劳动合同制职工,均应办理失业保险登记,缴纳失业保险费。其失业人员依照本实施意见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本条所称城镇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城镇其他企业。

二、市、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贯彻实施失业保险法律、法规;指导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负责失业保险基金预算、决算的复核;监督检查失业保险费缴纳和失业保险待遇支付。

三、市、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负责用人单位失业保险参保登记;核定失业保险缴费基数;建立用人单位和职工缴费记录;办理失业人员的登记、调查、统计和管理;受理申领、核定和发放失业保险待遇;负责失业保险基金预、决算的编制;支付再就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提供失业保险业务免费咨询服务。

四、市、区、县应当设立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市财政要安排一定的专项经费,补助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业务。

五、失业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征收、财政审计部门专户储存监管、劳动保障部门申报使用、通过银行发放的管理体制。

六、失业保险费的征收实行地方税务部门属地管理原则。用人单位不分隶属关系、经济类型、预算级次和行业归口,按照区、县行政区域向所在地方税务部门缴纳失业保险费。

七、各级地方税务部门征收的失业保险费应按月统一存入市财政在银行设立的失业保险基金专户,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市、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只设立支出户。

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预算、决算,由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复核,市财政局审核,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八、失业保险的参保登记和管理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凡在城六区,在市级以上工商行政部门领取营业执照的用人单位,在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办理;在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等注册的用人单位,分别向所在开发区申报办理失业保险业务;其他用人单位在其所在地的区、县申报办理失业保险业务。

九、用人单位须在每月25日前向办理失业保险登记的经办机构申报次月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基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每月底前将核定后的缴费基数清册提供给同级地税部门。用人单位向地税部门申报缴费数额后,根据地税部门开据的《陕西省社会保险费专用缴款书》向其开户银行及时足额缴费。银行须将《缴款书》及对账单按时间顺序,及时传递给相应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和相关单位,便于核对记账。

天津关于实施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