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关于学校禁烟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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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学校禁烟通知一

各处室、年级组、班级:

1月17日,教育部发布了《关于在全国各级各类学校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其中明确指出:“凡进入中小学、中职学校、幼儿园,任何人、任何地点、任何时间一律不准吸烟”。为了展现我校师生良好的精神面貌,创造文明、洁净、优美的校园环境,远离烟草,珍爱生命,共建无烟校园,经研究决定,自即日起学校实行全面禁烟。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禁烟区域

校园内任何场所。

二、适用对象

全体教职员工(含临聘人员)、在校学生、外来人员。

三、禁烟规定

1.全体教职工(含临聘人员)不得在会议室、办公室、走廊、教室等校内任何场所吸烟,不流动吸烟,不给他人递烟,不接受他人敬烟。学校内不设置吸烟区,不摆放烟具,学校服务中心不得销售烟草制品。

2.全体学生严禁吸烟,自觉远离烟草,争做文明学生。

3.校外来访者进入校园不得吸烟,如在校园内吸烟,被访者有义务进行劝阻。

四、有关措施

1.加强监管。成立学校禁烟工作领导组,明确校领导、各处室负责人及全体班主任的工作职责,加强禁烟日常动态监管。

2.设置标识。在校门口显眼处设立“无烟校园”或禁烟标志,在会议室、办公室等校内场所张贴禁烟标识或摆放禁烟标牌。

3.加大宣传。充分利用校园网、广播站、宣传栏、橱窗等阵地,大力宣传吸烟的危害和校园全面禁烟的目的与意义,向全校师生发出禁烟倡议。

4.实施奖惩。建立相应的制度,对在禁烟工作中有优异表现的或违反规定吸烟的个人或单位给予相应的奖惩。

特此通知

20xx年3月20日

关于学校禁烟通知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吸烟有害健康。在校园里吸烟,不利于广大青少年学生从小养成良好行为习惯,也有损于营造教书育人的清新校园环境。加强学校禁烟控烟工作,对于建立健康向上的社会风尚,整体提高国民健康水平具有极为重要意义。根据中央关于公共场所禁烟的有关要求,结合教育系统实际,现就各级各类学校禁烟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禁止在中小学幼儿园内吸烟。凡进入中小学、中职学校、幼儿园,任何人、任何地点、任何时间一律不准吸烟。校长是学校禁烟第一责任人,不但要率先垂范,还要认真做好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加强学校治理,完善禁烟措施。要在校门口显眼处设立“无烟校园”或禁烟标志。学校不设置吸烟区,不摆放烟具,不出现烟草广告或以烟草品牌冠名学校、教学楼。学校小卖部不得销售烟草制品。要做好校外人员进入校园时的禁烟解释和劝导工作。

二、严格限制在高等学校内吸烟。所有高等学校建筑物内一律禁止吸烟,也不得设置吸烟室,在醒目位置要设置禁烟标识和学校禁烟监督电话。根据实际情况可在室外露天区域设置少量吸烟区,并要设置明显的引导标识和“吸烟有害健康”等提醒标识。吸烟区设置应符合消防要求,远离师生集中场地和必经通道。有条件的学校要安装烟雾报警、视频设备等装置,加强对吸烟的监控,防止有人在相对独立的办公室或实验室内吸烟。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引导有吸烟习惯的师生戒烟。

三、加强吸烟有害宣传教育。地方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要采取多种形式,利用世界无烟日、新生入学等重要时间节点,利用课堂、讲座、党团活动等对学生开展禁烟教育。讲透吸烟的危害性,普及基本医学知识,让远离烟草成为广大教职员工和学生的自觉行为,让吸烟者争相戒烟成为时尚,劝阻吸烟,拒绝二手烟,共同创造一个良好的无烟氛围。

四、建立禁烟工作长效机制。各地要结合实际广泛开展“无烟校园”创建活动,建立督导检查机制,加强对行政区域内学校禁烟工作的检查和指导,对禁烟工作措施落实不力的学校要进行查处通报。学校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将履行禁烟职责纳入教职工考核和学生评价体系。设立禁烟监督员,加强禁烟日常动态监督。

教育部

20xx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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