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带薪休假制度落实情况报告【整合】
2017事业单位带薪休假制度落实情况报告一
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原国家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第9号)规定以及中共无锡市委组织部、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关于无锡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施带薪休假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崇安区《关于无锡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施带薪休假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崇人社[2015]9号),现结合我街道实际,对若干具体问题作如下规定,请各部门、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年休假工作的管理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带薪休假制度,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职工身心健康的关心和重视,是保障工作人员的休息权利和身心健康的有力措施,也是工作人员应当享受的权利。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执行,并根据本单位的特点和工作实际,结合工作人员本人意愿,统筹兼顾、科学合理地制定年休假计划,保证职工休假制度落实到位。同时,要建立建全本单位的考勤制度和请销假制度,对本单位职工年休假制度的执行情况建立相应的动态管理台帐。对制度不健全、不按规定制定年休假计划、不认真执行年休假制度、自行不按规定发放年休假补贴等的单位,将予以通报批评或责令整改。
为确保我街道机关事业单位带薪年休假制度真正落实到位,切实维护好广大职工合法权益,街道成立带薪年休假工作领导小组,尤伟丰任组长,李惠兰、吴可益任副组长,组员:惠国兴、韩同林、徐旭、王永峰、陈佩珍。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街道党政办,由韩同林兼任主任,负责处理协调日常工作。
二、关于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管理
确因工作需要,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经组织批准,未能安排工作人员年休假或未休满天数的,按规定应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一)计发标准。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计发标准为:除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收入外,另按日工资收入的200%发放报酬。日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机关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规范后发放的生活性补贴和工作性津贴、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基准线部分)之和。全年工资收入中不含改革性补贴。
(二)审批手续。按规定需支付工作人员年休假工资报酬的,单位应将不能安排休假的人员名单、未休假的天数及未休假原因等,在本单位按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的时间进行公示后,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休假工资报酬审批表》(见附表4,上报时须由单位或部门主要负责人及街道分管领导签字确认,)和名册(见附表5、6),在下年度3月15日前由街道党政办汇总情况,并报街道带薪年休假领导小组审核并公示无异议后,于3月底前统一报送报区人社局、财政局审批落实。各单位务必如实填写审批表,不得弄虚作假。
三、关于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
(一)年休假原则上不跨年度安排。确因本单位工作原因不能在本年度休年休假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经街道领导小组批准,可跨一个年度安排,必须在次年的一季度前完成。
(二)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工作人员工作年限累计满1年、10年、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三)驻外和挂职下派人员,由工资关系所在单位列入年休假计划,其年休假情况由双方单位协商后确定。
(四)依法应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其休年休假;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数少于年休假天数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
(五)当年新录聘或调入的有工作经历的工作人员,在办理工资关系转移手续时,应随附原单位的休假情况证明。如在原单位未休年休假的,可按现单位同条件人员享受年休假。
(六)无故旷工累计满五天及以上的、因违法受行政拘留处分五天及以上的,不享受当年年休假。这类人员当年已休年休假的,在下一年度不再安排年休假。
(七)因被公安、检察、纪检等部门立案(或停职)审查的人员,在审查期间不安排当年的年休假。审查结束后,由审查机构明确无违纪违法行为人员,单位应安排其补休或按规定补发其未休假工资报酬。
(八)工作人员请事假的天数,应先在应休未休年休假的天数中扣除。当年度已休满年休假后又请事假,并累计超过5天以上的,应抵冲次年的年休假天数,累计超过20天的,则次年不再享受年休假。
(九)国家规定的法定假日、休息日及职工其他休假权利不冲抵年休假。
(十)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工作人员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5、国家规定的其他不享受年休假的。
(十一)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第十条第2、3、4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四、关于组织实施工作
(一)各部门、各单位在保证工作正常运转的前提下,对本部门、本单位工作人员休假进行统筹安排。各单位要提早做好工作人员休假安排计划,并在征求本人意见和报单位领导研究确定后,按确定的计划安排认真执行,保证休假制度落实到位。各单位原则上要在每年2月底前制定本单位工作人员年休假计划(见附表1),年底前要基本安排完本单位工作人员的休假。各单位工作人员的休假情况要在本单位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计划休假前,应按干部管理权限由本人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请年休假核准单》(见附表2)向部门或分管领导提出申请,被核准后才能休假。
1、街道党工委、办事处主要负责同志休假,按《中共无锡市委、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重申领导干部离锡外出请假备案规定的通知》(锡委办电发〔2014〕29号)履行请假手续。
2、街道党工委委员、办事处副职领导休假应报主要领导同意。
3、街道机关部门、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含各社区党政主要负责人)休假,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应报街道主要领导审批同意。
4、单位、部门副职(含)以下工作人员的休假,经单位或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报分管领导审批同意。
5、因故不能按计划休假的,应及时提出调整申请,否则按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处理。
(三)确因组织原因不能休年休假的,必须报街道带薪年休假领导小组审批同意(见附表3)。
(四)各部门、单位作为机关事业单位执行年休假制度的职能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年休假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适时通报有关情况,依法保障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鼓励带薪休假,原则上“应休尽休”,机关所有工作人员休假审批表全部报街道带薪年休假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党政办),并在《外出留言》栏内注明休假起止日期,任何部门和单位均不得隐瞒工作人员年休假、事假、病假事实,更不得随意发放休假补贴。
五、关于其它问题的规定
1、单位已安排年休假,非确因工作需要或因本人原因未休年休假的,或请事假累计已超过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的,不得发放年休假工资报酬。
2、工作人员当年退休、死亡的及当年新录聘或调入的有工作经历的工作人员,因组织原因没有安排休年休假的,其计算年休假报酬的天数为本人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除以12个月乘以在岗工作时间(月)。
3、因辞职、辞退(辞聘、解聘)、自动离职、开除等非调动原因离开单位的人员,不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4、经费渠道。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经费渠道,在原经费渠道中自行解决。
六、本通知从下发之日起执行,广益街道其他单位、部门工作人员的年休假参照本办法执行。街道先前下发的规定如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2017事业单位带薪休假制度落实情况报告二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职工带薪年休假等系列法规,近日,夷陵区人社局由分管领导带队分三个检查小组开展了对部分乡镇及区直单位带薪年休假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
一是召开会议,协调部署。就此次检查工作的时间、内容、人员职责分工等进行了布置,对工作重难点和工作纪律做了强调和要求。
二是结合实际,制定方案。根据前期各单位带薪年休假制度自查情况,制定检查方案和相关表格资料。重点检查各单位相关文件精神是否传达、年度工作人员年休假安排计划是否制定、已休年休假人员占单位人数比例等。
三是分工协作,加强检查。由分管局长带队,分三个检查小组通过采取查文件资料、人员座谈等方式对全区3个乡镇、3个区直部门、12家事业单位开展带薪年休假执行情况检查。
四是强化落实,督促整改。根据各检查小组检查情况,汇总相关数据,整理资料并做好总结。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督促单位及时整改。
据悉,夷陵区人社局高度重视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宣传、培训、贯彻落实工作。截至目前,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已休年休假人员人数占到了单位人数的80%以上。
2017事业单位带薪休假制度落实情况报告三
为了积极响应*、国务院推动各地落实带薪休假制度的相关指示,及时、全面地了解广大职工对四川省带薪休假制度落实情况的认知、评价、意见诉求,以及带薪休假对职工出游意愿的影响等,四川省统计局民调中心与省政府网站于8月组织开展了四川省职工带薪休假制度落实情况调查,旨在为省委、省政府及相关部门进一步落实好职工带薪休假制度,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旅游休闲产业繁荣发展,提供决策参考。
调查通过计算机辅助电话访问(CATI)的方式进行,抽选成都市、攀枝花市、德阳市、南充市、达州市、乐山市、内江市、宜宾市、凉山州等9个市(州),对在当地单位工作1年以上,年龄在18-60岁之间的在岗职工进行随机访问,共完成有效样本3000个,其中成都市完成600个,其余8个市(州)各完成300个。
在受访职工中,男性占63.9%,女性占36.1%;所在工作单位性质为民营私营企业的占38.4%,机关事业单位(含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文化科研医疗卫生单位等,下同)的占22.9%,国有企业占20.0%,个体工商户占11.4%,学校占4.2%,外资企业(含合资企业,下同)占3.1%。
调查结果显示:有57.2%的职工表示最近三年享受过带薪年休假,有81%的职工反映所在单位根据情况灵活安排了职工的休假和请假,比较好地保障了职工的权利;对于带薪年休假的态度,有78.7%的职工表示想休带薪年假;如果灵活安排带薪年休假,有92.2%职工表示愿意外出旅游;不同性质的单位中,民营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职工表示近三年享受过带薪年休假的比例较低,但均有80%左右的职工反映所在单位根据情况灵活安排了职工的请假和休假。
总体来看,当前四川省职工请假、休假权利得到了较大程度保障,但不同性质单位落实带薪年休假情况差异大。职工对带薪年休假和休假出游的意愿较强,合理引导、鼓励职工带薪休假和休假出游,对于促进旅游休闲产业繁荣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