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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种形态个人剖析材料一

*指出,纪检监察机关要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这个中心任务,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强调:党内监督必须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刚刚闭幕的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提出:要全面加强纪律建设,有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在加强日常管理监督上下功夫。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实现标本兼治的有效路径,是我们党对管党治党规律认识的进一步深化。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要把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作为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举措,全面认识、准确把握,创新实践、推动落实。

一、在准确把握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基本内涵上求深化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辩证的有机体。“四种形态”就是四道防线,各形态之间环环相扣、层层递进,形成严密的监督执纪体系。“常态”“大多数”“少数”“极少数”是相对比例关系,不是机械的绝对数字概念。依纪监督是纪委作为党内监督专责机关的日常工作,具体违纪行为应该按哪种形态处理,必须依据党规党纪,综合考虑违纪性质和情节、造成的后果和影响、认错悔错态度,以及配合组织审查等情况,确保错责相当、宽严相济。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既是工作原则,也是应当掌握的政策和具体操作的方法。“四种形态”立足于“常态”“大多数”,而不仅仅是“少数”,更不仅仅是惩治严重违纪违法的“极少数”,实现对全体党员和各级党组织的监督全覆盖,体现全面从严治党的本质要求,是“从严”的具体和深化。“四种形态”对党员干部的违纪违规行为,无论是苗头性问题还是轻微违纪乃至重大违纪违法,都提出相应纪律要求,其核心就是用严明的纪律管住全体党员,助推全面从严治党严到实里、严到细处。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把纪律挺在前面的具体化。纪律审查要从以往的法律思维转到纪律思维上。转变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一些不适应,在处理具体情况时会面临如何运用好、把握好、操作好的问题。要加强学习、深入研究、勤于思考、善于总结。只有事事出以公心,才能确保“四种形态”用好、出效果,避免出现以纪代法的情况,更不能做选择、搞变通,存私心、谋私利。

二、在推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具体化上下功夫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针对不同类型问题提出相应的治理之策,各有侧重,又相互呼应,既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性安排,也是严格监督执纪问责的具体路径。只有总体把握、区别对待,才能取得好的效果。各级党委、纪委要增强同频共振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进一步深化局部与整体关系的认识,讲政治、顾大局,将实践“四种形态”日常化。

对于第一种形态,要围绕落实主体责任来实践。特别是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全面履行职能,不能把自己定位为一个专司办案的业务部门。要了解掌握所联系地区和单位政治生态,既要对监督对象个体情况有所掌握,也要对该地区和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有总体判断;既要盯住“树木”,也要关注整个“森林”。要加强与所联系地区和单位间的沟通,对发现的苗头性和普遍性问题,及时反馈给党委(党组),协助其履行严肃党内关系、净化政治生态的主体责任。以来,宁夏回族自治区纪委约谈区管干部22人,函询132人。对所有函询回复认真分析研判,对未说清楚的进行“二次函询”,存疑问题进行核实;对回复没有问题的按不低于30%的比例抽查。

对于第二种形态,要让纪律成为刚性约束。全面从严治党,要用严明的纪律管住全体党员。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实现纪法分开,是思想认识的一次飞跃,是管党治党的理念创新。凡违反纪律规矩的都要处理,要依纪监督、从严执纪、违纪必究,而不是本来问题已经很严重了,却放松尺度,给予轻处分或组织处理。无数案例证明,党员“破法”,无不始于“破纪”。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就要从小处入手、从小事抓起。

对于第三种形态,要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对问题性质即使比较严重,但能如实向组织讲清楚、认错态度诚恳的,要给政策、给出路。如果犯了错误,组织给机会讲清楚,但依然欺骗组织、我行我素的,要从严查处。

对于第四种形态,要充分发挥惩处的震慑作用。要在纪律审查中彰显坚定不移反对腐败的决心和意志,以“零容忍”态度严查严处腐败行为,不断释放全面从严治党强烈信号。以来,自治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共立案查处1211件严重违纪问题,其中厅级干部14人,县处级干部92人。重点开展整治“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专项行动,共查处问题168起,处理201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176人,移送司法机关18人,形成了有力震慑。

三、在创新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上见实效

当前,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一个突出问题,是一些地方和部门囿于传统、不敢迈步,仍然靠惯性思维开展工作,深化“三转”不到位。实践“四种形态”,纪委的责任不是轻了、而是更重了,执纪的力度不是小了、而是更大了。必须把创新体现在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方方面面,从创新体制、健全制度、压实责任入手,既彰显铁腕反腐、惩前毖后的坚定决心,又体现严管厚爱、治病救人的组织关怀,让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真正成为“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利器。

一要创新体制机制。要建立健全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结合实际创造性地落实“两个责任”“两个为主”“两个全覆盖”,进一步深化“三转”,严格落实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增强纪委行使监督权的相对独立性和权威性,打通监督执纪问责“最后一公里”。

二要加强纪律建设。深入开展纪律教育,不断改进方式方法,充分利用新媒体、新技术、新平台,把教育融入平常的学习工作生活之中,做到喜闻乐见,润物无声。强化纪律养成,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严格按党章要求自己,把他律要求转化为内在追求,自觉以身作则,发挥表率作用。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立足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把“四种形态”运用情况作为检验工作的标准,实现惩处极少数、教育大多数的政治和社会效果。

三要完善监督机制。在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中健全制度规范,探索新形势下反腐败协调机制,发挥好各级党委反腐败协调小组的作用,形成覆盖更广、触角更灵、监督更深、协作更畅的网络。把党内监督同国家监察、群众监督结合起来,同法律监督、民主监督、审计监督、司法监督、舆论监督等协调起来,形成监督合力。

四种形态个人剖析材料二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吸收党的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加强党内监督的新理念新经验,规定“党内监督必须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这既是党内监督工作的重要理论创新,又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开展党内监督工作的基本遵循。具体从以下3个方面把握。

准确理解“四种形态”的深刻内涵。“四种形态”是从党的历史和管党治党实践中总结出来的,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具体举措,根本目的是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一是体现了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纪法分开的要求。党的先锋队性质和执政地位,决定了党纪必然严于国法。这就要求各级党组织把纪律挺在法律前面,以严的标准要求党员、严的措施管住干部,确保党规党纪刚性约束。二是贯彻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党员干部蜕变都有一个过程,如果一开始就受到严格监督和约束,及时认识和改正错误,就可以避免小错酿成大错、违纪走向违法。这就要求各级党组织坚持抓早抓小,发现苗头及时提醒,触犯纪律立即处理。三是深化了对“树木”和“森林”关系的认识。全面从严治党,不能只盯着极少数严重违纪的党员干部,失去对全局的判断和把握。这就要求各级党组织讲政治、顾大局,既见“树木”又见“森林”,治病树、拔烂树、正歪树、护森林,全面净化党内政治生态。

牢牢把握党的纪律这把尺子。“四种形态”既针对苗头性问题,又覆盖了各种违纪行为,要用纪律的尺子去衡量,这在《条例》各章都有具体体现。一是始终扭住“常态”。《条例》规定,“坚持党内谈话制度,认真开展提醒谈话、诫勉谈话。发现领导干部有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有关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及时对其提醒谈话;发现轻微违纪问题的,上级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对其诫勉谈话”。这就要求各级党组织“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使党内政治生活有战斗性和锋芒。二是合理把握“大多数”和“少数”。《条例》规定:“执纪审查应当查清违纪事实,让审查对象从学习党章入手,从理想信念宗旨、党性原则、作风纪律等方面检查剖析自己,审理报告应当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反映审查对象思想认识情况。”这表明监督执纪的过程,也是教育挽救违纪党员干部的过程。对不太严重或比较严重的违纪问题,要根据其性质、情节及造成的后果,恰当作出党纪处分或组织处理。同时,要把那些相信组织、迷途知返的违纪党员干部,同拒不悔改甚至对抗组织调查的区分开来,给其改过自新的机会,将“惩”与“治”结合起来。三是紧紧盯住“极少数”。《条例》规定:“依规依纪进行执纪审查,重点审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三类情况同时具备的是重中之重。”这就是说,对严重违纪问题要严厉惩处,坚决减存量、遏增量,持续保持高压态势,强化“不敢”氛围。

切实扛起监督执纪的政治责任。运用“四种形态”,党组织的责任不是轻了、而是更重了,执纪的力度不是小了、而是更大了。《条例》围绕落实党内监督责任,对党委(党组)、纪委和党的领导干部提出了明确要求。对党委(党组)来说,要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把功夫下在平时,使党员干部时时处处受到纪律严格约束。对纪委来说,要找准在全面从严治党中的职责定位,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加强对遵守党章、执行党纪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反党章党规党纪的行为。对党的领导干部特别是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来说,要本着对党的事业和党的干部负责的态度,敢于、善于运用“四种形态”,以担当落实责任,以行动诠释忠诚,把全面从严治党做深做细做实。

四种形态个人剖析材料三

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工作报告指出,全面从严治党,要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四种形态”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新要求的因应之策,是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形象阐发,既是实践总结、更是理论创新,既是执纪目标、更是工作遵循。

当前,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关口前移、挺纪在前、从严执纪、精准运用抓好落实,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破解以下四个方面难题。

难题一:认识不到位,责任落实层层递减

“四种形态”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利器,既是对纪委监督责任的要求,更是对党委主体责任的要求。这份主体责任中有领导有管理也有监督,无论是党内关系正常化,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还是党纪处分、组织调整,直至立案审查,都是管党治党的日常工作,都要由各级党组织特别是党委来领导决定和组织实施。

目前,落实主体责任呈现出上冷下热、层层递减的趋势,特别是对“四种形态”的认识和理解还需要一个过程,一些基层党委还存在认识不够到位、理解不够全面、行动缺少自觉的现象,有的甚至认为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就是对纪委提出的要求,与党委无关。如果党委主体责任扛不起来,落实“四种形态”的成效就会大打折扣,就会成为“空中楼阁”。因此,纪委在落实“四种形态”中不能大包大揽、单打独斗,必须善于创新工作载体,“撬动”主体责任落实,推动“两个责任”协同担当、共同发力。

难题二:畏惧第一种形态,常态不敢长做

“四种形态”中每一种形态对应不同程度的问题,层层把关、步步设防,是“全面”和“从严”的具体体现。把握运用“四种形态”,通过咬耳朵、扯袖子,红红脸、出出汗,拉起防止犯错误的第一道关口;通过党纪轻处分和组织调整,守住防止犯大错误的第二道关口;通过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筑牢防止犯罪的第三道关口,以避免干部陷入违法犯罪深渊。运用好、操作好“四种形态”,关键要在用好第一种形态上下功夫,使之真正成为常态。实践证明,第一种形态作为首道关口,最为关键,难度也最大。相对于后三种形态指向清楚、程序明晰、容易操作,第一种形态面广量大、点多线长,目前的工作基础也相对薄弱,如果责任不清、分工不明,时紧时松、时严时宽,必将导致防线失守,给后三种形态带来巨大压力,遏制腐败增量也难以实现。各级纪委在实际工作中,“咬耳朵、扯袖子”,应体现为“一对一”、面对面的谈话,“一对多”的教育引导;“红红脸、出出汗”,应体现为“多对一”的质询评议、民主生活会的批评与自我批评。

难题三:风险意识缺失,乱用执纪裁量

当前,在运用“四种形态”监督执纪工作中,确实也存在这样的现象,一些纪检干部掌握较大的自由执纪裁量权,却丢掉了风险防控的意识。殊不知,党员干部尤其纪检干部,如果事业心、责任感不强,执纪审查同样会走样跑偏。从一些打着“四种形态”的幌子,搞执纪违纪、以案谋私的案例看,一些人面对说情打招呼,难以坚持原则、严格执纪;一些人办人情案、关系案,把严重问题“大事化小”,把严重违纪行为作为轻微违纪行为来处理;一些人跑风漏气,利用监督执纪权力谋取私利,甚至随波逐流、乱在其中,等等。以上这些现象尽管只发生在少数纪检干部身上,但其所产生的影响和危害远远大于一般党员干部,不仅败坏纪检干部队伍的整体形象和声誉,而且助长腐败问题和不正之风的蔓延,动摇群众对反腐败工作的信心,影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深入开展,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和警觉。对此,各级纪委必须认真研究制定规范执纪监督行为的有效制度和办法,重点针对信访举报处置、案件线索管理、案件调查、案件审理定性量纪等6项核心权力,构建预防在先、过程监控、严格追责的约束机制,最大限度地降低纪检干部履职风险。

难题四:习惯旧式思维,不能适应新要求

“四种形态”是一个完整的逻辑体系,每种形态背后都有理论的支撑、制度的支撑、纪律的支撑,在监督执纪上更加细化、更加严格、更加全面。运用“四种形态”,纪检干部既要准确把握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全局,又要熟练掌握党纪条规,既要正确把握“常态、大多数、少数、极极少数”的关系,又要恰当运用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轻处分和组织调整、重处分和重大职务调整、移送司法机关等方式处理各类违纪行为。当前,部分纪检干部的思想政治水准和政策把握能力还不能适应“四种形态”的要求,有的依然以办大案要案论英雄,满脑子都是线索和案件,依然奉行要么不得罪,要得罪就“送进去”;有的对执纪审查得心应手、驾轻就熟,而对如何让“咬耳朵、扯袖子,红红脸、出出汗”的第一种形态成为常态,心中无数、方法缺失,不善于用党章党规党纪去教育挽救党员干部;有的在定性量纪上存在偏差,尺度把握不准,性质相同、情节相似的违纪事实,有时在两个地方产生两种处理结果;有的个人顾虑也多了,怕得罪人,怕影响个人政治前途,甚至被打击报复。对此,各级纪委要加强业务学习,在监督对象上处理好“面向全体”与“突出重点”的关系,在问题演变过程处理好“量的积累”与“质的变化”的关系,在查处问题处理好“抓早抓小”与“查大要案”的关系,在工作措施上处理好“纪律措施”与“组织措施”的关系,在执纪主体上把握好“主体责任”与“监督责任”的关系,以严肃监督、精准执纪,推动全面从严治党不断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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