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房产证办理流程要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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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开发商应在交房之日起60日内,将房屋权属登记相关资料报送房管部门。下面是新高考网小编收集整理的农村房产证办理流程要多久,欢迎阅读参考!~

农村房产证办理流程要多久

房产证办理时间一般跨度较大。仅开发商进行房屋权属初始登记就可能耗费2个月甚至更长时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开发商应在交房之日起60日内,将房屋权属登记相关资料报送房管部门。之后,住房部门将在20-6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始登记。也就是说,尽在房产证办理流程的第一环节(初始登记)就可能耗费2月。

农村房屋产权证办理流程如下:

(一)申请人提交下列材料提出申请:

(二)受理,提交农村房产证办理需要提交的材料后,工作人员会受理;

(三)公告;

(四)审核;

(五)收费;

(六)记载于登记簿;

(七)发证。

农村房屋宅基地房产证办理的流程非常简单,一般情况下按照工作人员的指示办理即可。在此需要提醒的是,一定要办理农村房屋宅基地证,因为这个房产证不仅仅是你的房屋所有人的证明,当遇到拆迁时,也不会影响到赔偿。不会的办理的,可以多多咨询房屋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

农村房产证办理流程及依据

农村房产证办理流程主要是依据《房屋登记办法》的如下规定:第八十二条 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的村民住房和依法利用其他集体所有建设用地建造的房屋,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房屋登记。

法律、法规对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三条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四)申请登记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

(五)房屋测绘报告或者村民住房平面图;

(六)其他必要材料。

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

第八十四条 办理村民住房所有权初始登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受理登记申请后,应当将申请登记事项在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公告。经公告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方可予以登记。

第八十五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一)房屋所有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

(二)房屋坐落变更的;

(三)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

(四)同一所有权人分割、合并房屋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六条房屋所有权依法发生转移,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

(四)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五)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六)其他必要材料。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移的证明材料。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

第八十七条申请农村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受让人不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办理。

第八十八条依法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设立抵押,申请抵押权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

(四)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五)主债权合同和抵押合同;

(六)其他必要材料。

第八十九条房屋登记机构对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予以登记的,应当在房屋登记簿和房屋权属证书上注明“集体土地”字样。

第九十条 办理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的地役权登记、预告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等房屋登记,可以参照适用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的有关规定。除上述规定外,各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也有一些具体的规定。

《房屋登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正式实施,为房地产登记管理工作的开展提供了重要的直接法律依据。而《办法》中关于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登记更是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在立法技术上也是一次比较大的进步。新《办法》的实施,将对我市农村房屋产权登记带来“三个方面的利好消息”。

突出“两大证件”的重要性,保护农民集体和个人财产

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工作的开展,对于明晰、界定和保护农民集体所有制财产具有重要意义。对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的农民住房和其他集体所有建设用地建造的房屋,所建房屋必须具有“两大证件”。一是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二是修建房屋必须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这样从制度上要求农民建房有法可依,从根本上保护农民集体所有制财产和个人财产。

强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治权,禁止城市人员在农村修建、买卖房屋

新《办法》规定,农民办理个人住房产权登记的,申请人应是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还要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对农民个人建房的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若受让人不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办理。这些规定从法律的角度上再次禁止城市人员在农村修建、买卖房屋。这也为我市开展农村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登记工作提供了技术支持。

强调统一管理,避免证出多门

长期以来,由于没有具体可操作的规章制度,造成我市农村和部分集镇房屋产权管理混乱,甚至出现两个部门办理房屋产权证,让老百姓有些“雾里看花”的感觉。这次新《办法》的出台,从法律上要求房屋产权证、登记证明,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制定样式、统一监制、统一编号,其登记发证机构由一个部门负责管理。在我市只有一个房屋产权管理发证机关??南充市房地主管理局,并在市辖顺庆、高坪、嘉陵三区设置了负责在其国有和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权属登记机构

十八届三中全会后的新趋势

由国土、住建两部委联合推进的小产权房整治只是针对正在建设、正在销售??也就是近两年新增的小产权房,而对于更多的早已有居民入住的“存量”小产权房,由于历史情况复杂,有关部门将会区分不同的情况分类研究、分类处理。

未来可能采取的主要办法,就是把部分符合一定条件的存量小产权房,通过补办相关手续,缴纳相应的税费之后,纳入廉租房、公租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等保障房系列内;而对一些严重违反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非法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的,建筑设计施工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的“小产权房”,则采取改建或者拆除的强制办法。

原国家土地管理局规划司副司长郑振源认为,未来对小产权房的主要处理,无非就是转正和拆除两种措施。较为关键的是,需要尽快统一有关方面对十八届三中全会后关于“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的认识,在此基础上,再出台更为具体的政策措施,这样才能真正解决长期累积的小产权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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