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效能监察实施意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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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效能监察实施意见
(二)监察手段。运用《中华人民和国行政监察法》赋予的职能,依法对相关部门或单位进行函询。对一般问题,批转有关部门处理;对需要立案调查的,依法查阅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资料,并采取暂予扣留、封存资料等措施,查清事实,监察机关根据检查结果作出监察建议或监察决定,依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投诉渠道。通过电话投诉、网上投诉、行风热线、领导交办、人民来信来访等方式,搞好投诉工作。县监察局设立投诉中心和投诉电话,在县行政服务中心设立专门的投诉窗口,并通过媒体将投诉电话向社会公布。继续发挥行风评议、行风热线和人民来信等投诉渠道作用,抓好各级领导批办件的查办。对投诉的问题,要做好登记、批转、立案等工作,限期进行处理,处理结果要及时向投诉人反馈。
(四)结果运用。行政效能监察工作支持改革者,保护干事创业者,教育失误者,查处违纪违法者,追究诬告者。对在检查中发现的先进典型,及时总结推广经验,通报表扬。县委、县人民政府将效能监察的结果作为衡量各级行政机关行政水平、绩效考核和干部使用的重要依据。
五、责任追究。
对在行政效能监督检查、评估评议、投诉举报中发现部门或个人的问题,一经查实,严肃依纪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者的责任。
(一)对单位的责任追究方式:()责令整改;()对领导班子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对单位的责任追究可单处,也可并处。被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的单位,取消该单位当度评优资格。
(二)对个人的责任追究方式:()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效能告诫;()通报批评;()停职检查或调整工作;()纪律处分。对个人的责任追究可单处,也可并处。被追究责任人在一内,受到()、()、()任何一种责任追究一次的,在本度考核中不能评定为优秀;受到()责任追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受到两次以上责任追究的,在本度考核中定为不称职,调整其工作岗位。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行政效能监察的组织领导
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在县委、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监察机关组织实施,各部门紧密配合,并引导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同时,监察机关要加强组织协调,每要重点查办、处理几起有影响的案件。各乡镇、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每选至项有针对性的项目开展效能监察工作,做到有部署、有检查,底要有专题报告。全县各乡镇、各部门要切实加强自身效能监察工作,密切配合监察机关,深化各项改革,严肃工作纪律,提高办事效率和工作水平,自觉维护党和政府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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