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区环境秩序管理实施工作意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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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区环境秩序管理实施工作意见
四、管理标准
按照要求严格、目标明确的原则,确定城市环境秩序管理的各项标准。总体要求是:街道平整 ;建筑符合规划要求;市容市貌美观整洁,户外广告、商业牌匾、标识等设置符合规划和规范要求;市场秩序井然有序,无乱摆乱设,占道经营现象;环境卫生保持清洁干净,无乱倒垃圾和垃圾积存现象;交通设施设置合理规范,车辆、行人各行其道,无乱停乱放、违规占道行为;加快提高城市绿化率,按生态城市的绿化标准严格管理。各项内容的具体管理标准,另行规定。
五、保障措施
为保证管理原则的正确贯彻,保证管理机制的高效运作,要确实加强各项保障措施。
(一)加强监督检查。要突出重点,抓住关键环节,加强对执行联动机制全过程监督。一是加强对巡查队伍的监督检查,督促巡查员履职尽责,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指挥中心。二是加强对网格化管理具体责任人的监督,看是否主动发现问题,或接到指令后,积极行动,及时处置。三是加强对各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看是否按照指挥中心的指令,及时安排具体责任人,按照城市环境秩序管理的各项标准,及时处置,保证处置效果。四是加强对城管执法人员和联合执法人员的监督,看是否认真履职,严格执法,有力监督检查,保证解决问题。
要发挥人大、政协监督,媒体监督和群众监督作用,鼓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随时监督,提出意见;鼓励新闻媒体随时监督,重点问题实行曝光;鼓励广大市民参与监督,主动投诉举报。
(二)加强考核激励。建立城市管理综合考核评价体系,全面促进各项工作目标任务的落实。城市管理指挥中心对城市环境秩序管理的责任单位进行综合考核评价,要实行动态考核、外部评价的综合考评办法。按月对各管理网格内责任单位的立案数、办结率、办结时效、重复发案率进行统计汇总,按季度向市民开展城市管理工作满意度测评,对群众不满意的责任单位,扣减考核分值。建立每月一小结,一季一小评,终进行全面考核评价制度,对城市环境秩序管理责任单位进行严格考评,逐月通报情况,终进行总结表彰。
(三)加强责任追究。监察部门要把城市管理监察作为重要内容,研究制定监督制度,加强监察力量,实行严格监督。特别要加强责任追究,对不履行职责和履职不到位的责任单位、责任人实行严肃问责,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具体责任人的责任。
(四)加强宣传教育。要长期开展“人民城市人民管、同家园同建”的宣传教育活动,作为“市民素质提升”行动的首要任务,调动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长期坚持。一是由文明办、住建局、青团、妇联、教育局、新闻媒体等单位联合组织开展“做文明市民”活动。制定“文明市民公约”,倡导全民参与,同维护城市环境秩序。二是发挥中小学生在宣传教育中的特殊作用,打造坚实的文明家庭堡垒。三是以单位、企业、学校、社区、乡村为单位开展星级文明单位评比创建活动。使公民道德、文明规范、卫生健康知识尽快深入人心、家喻户晓,在全社会形成人人关心家园、人人爱护家园、建美好家园的良好风气,真正形成部门分工负责、各方协调联动、人人参与、齐抓管的城市管理新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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