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劳动争议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实施意见(二)
(六)未经调解案件处理程序:仲裁委员会对未经调解组织调解的案件,可以向当事人提出调解建议,引导其通过基层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就近就地解决争议。对当事人双方提出的确认和解协议的申请,调解组织应及时受理,对合法的和解协议,可以出具调解协议书。如双方当事人提出申请,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核,履行必要法律程序,可依法制作仲裁调解书。
(七)群体性、突发性争议调解处理程序:一方在十人以上的争议,或者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应快速立案,快速审理,迅速调解。对于发生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同请求的,劳动者可推举-名代表参加调解活动;对于有重大影响的集体劳动争议和突发性争议案件,调解委员会在积极调解稳控的同时,要一时间报告上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及相关部门。
(八)经调解不成转入劳动争议仲裁程序:经调解委员会调解后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组织应向当事人出具调解建议书,当事人持调解建议书日内向管辖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调解组织应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五、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成员的组成及规定
(一)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名称可统一为劳动人争议调解委员会。
调解委员会要有专职化的调解工作人员、专门的工作场所和工作经费。
(二)调解委员会可以根据调解工作需要,配备兼职人员从事调解工作,还可根据工作需要,从单位内或单位外聘任调解人员。
(三)调解委员会调解人员应选任公道正派、联系群众、热心调解工作,具有一定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的成公民担任。
(四)牵头单位负责对设立的调解组织的组成人员进行岗前培训。
六、加大宣传力度,同推进调解委会工作的开展
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涉及方方面面,具有从属性、对抗性的特点。劳动社会保障局、司法行政部门等各部门要加强协作,互相配合,加大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同推进基层调解组织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加大政策宣传力度。调解组织要通过政策宣传、加大工作指导力度,深刻认识建立基层调解组织的重要性,鼓励企事业单位形成内部调解工作网络,努力提高企事业单位自主处理劳动争议的能力,充分发挥调解组织的作用,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就近就地解决争议。
(二)积极有效地对调解员进行培训。加强调解员队伍建设是做好基层调解工作的重要保障。对调解组织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培训的内容覆盖劳动人事争议相关法律法规及调解方法、技巧等,不断提高调解人员的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