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莆田市物业收费标准规定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闽政〔2015〕31号)和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物业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莆政综〔2014〕113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住宅物业服务行为,体现质价相符的原则,引导业主通过公平、公开、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促进物业服务市场竞争机制的形成,结合我市实际,现将莆田市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标准及收费指导价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闽政〔2015〕31号)的有关规定,本通知所指的住宅不含别墅。
二、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21条规定,本通知所指的前期物业服务,是指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由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所进行的物业管理。即:在开发商交付房屋之后至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并选聘出物业服务企业之前,由开发商通过招投标或以协议方式选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所进行的物业管理。
三、莆田市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标准根据物业服务内容、服务要求和设施设备配置情况分为五个标准。即:基础服务标准,清洁卫生标准,秩序维护标准,绿化养护标准及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保养、维修服务标准五个方面。
四、莆田市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指导价采用包干制收费方式,适用于莆田市住宅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非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标准及收费指导价参照本通知执行。
五、本指导价的收费标准为最高限价。物业服务收费价格为物业服务合同当事人双方在本通知中选择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后,按其对应的收费标准累计的总和。在物业服务合同备案时,住建部门应审查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及收费标准,对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超过本指导价的不予备案。
六、新建的住宅项目由开发建设单位结合小区特点和服务要求按规定程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在房屋销售时一并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物业服务企业应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后按规定向物业项目所在地住建部门备案。
七、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可实行市场调节价,也可结合小区自身配套设施设备配置情况,在本通知物业服务标准基础上增加或减少服务内容、提高或降低服务标准,从而适当提高或降低相应的收费标准,相关具体内容应由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在其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约定。
八、根据《莆田市物业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莆政综〔2014〕113号)有关规定,依托社区管理的老旧住宅小区,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村民)委员会提供基本的保洁、保安和维保等服务的,其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可参照本通知的物业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
九、物业服务区域规划内公共场地、公用设施、公共部位用于经营的净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可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或由业主召开业主大会决定使用。
十、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在本通知施行前,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仍在有效期内的,应按原标准继续执行;对合同期满确需调整的,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仙游县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标准和收费指导价,由仙游县人民政府自行确定。
十二、本通知由市住建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