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最新烟叶税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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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购烟叶的单位为烟叶税的纳税人。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缴纳烟叶税。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烟叶,是指晾晒烟叶、烤烟叶。

第三条 烟叶税的应纳税额按照纳税人收购烟叶的收购金额和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烟叶收购金额×税率

应纳税额以人民币计算。

第四条 烟叶税实行比例税率,税率为20%。

烟叶税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五条 烟叶税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

第六条 纳税人收购烟叶,应当向烟叶收购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第七条 烟叶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购烟叶的当天。

第八条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纳税。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

第九条 烟叶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条例解读

1、《条例》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答:为减轻农民负担,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确立了深化农村税费改革的各项政策目标,并加快了减免农业税和农业特产农业税的步伐。2004年6月,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财政部、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取消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农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从2004年起,除对烟叶暂保留征收农业特产农业税外,取消对其它农业特产品征收的农业特产农业税。2005年12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废止《农业税条例》。农业特产农业税是依据《农业税条例》开征的,取消农业税以后,意味着农业特产农业税也要同时取消。因此,2006年2月17日,国务院第459号令废止了《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这样,对烟叶征收农业特产农业税也失去了法律依据。

但是,停止征收烟叶特产农业税,将会产生一些新的问题:一是烟叶产区的地方财政特别是一些县乡的财政收入将受到较大的影响。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烟叶特产农业税收入是全部划归县乡财政的,而且这部分收入在当地财政收入中占有较大比重。如果停止征收烟叶特产农业税,在一定程度上会加剧烟叶产区地方财政特别是县乡财政的困难。二是不利于烟叶产区县乡经济的发展,对当地基层政权的正常运转和各项公共事业的发展会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我国的烟叶产区多数集中在西部和边远地区,农业基础薄弱,经济结构和财源比较单一,当地经济的培育和公共事业的发展等基本上都要依靠地方政府的投入和推动,停止征收烟叶特产农业税会减少当地财政收入,对推动各项事业的发展不利。三是不利于卷烟工业的持续稳定发展。烟叶是卷烟生产的主要原料,停止征收烟叶特产农业税,会影响地方政府引导和发展烟叶种植的积极性,对于卷烟工业的持续稳定发展也是不利的。

基于以上情况,为了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充分兼顾地方利益和有利于烟叶产区可持续发展,国务院决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暂行条例》,开征烟叶税取代原烟叶特产农业税。

2、为什么要采取开征烟叶税的方式解决以上的问题呢?

答:在研究过程中,财政部、税务总局曾考虑过三种解决方式:一是在消费税税目中增加“烟叶”子税目,这样做对地方收入和烟叶生产均无大的影响,但会改变现行消费税属于中央收入的财政分配体制;二是适当提高卷烟消费税税率,然后由中央财政通过转移支付对地方财政进行弥补,好处是税制变动小,地方收入基本上可以得到弥补,但需要由中央政府向地方逐级返还收入,时间相对滞后,容易割断地方政府与烟草种植的经济互动关系,影响烟叶生产,地方财政也无法得到及时保证;三是开征烟叶税,在纳税人、征税环节、税率和收入归属等主要方面基本参照原烟叶特产农业税的规定。以上三种方式中,只有开征烟叶税的方式对现行税收制度、财政体制和对地方财政、烟草行业等各方面的影响最小,操作也简单,有利于改革的平稳过渡,因此,最后采纳了这种方式。

3、制定《条例》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制定《条例》的指导思想是:按照国家农村税费改革和税制建设的总体要求,通过征收烟叶税取代原烟叶特产农业税,实现烟叶税制的转变,完善烟草税制体系,保证地方财政收入稳定,引导烟叶种植和烟草行业健康发展。

制定《条例》的基本原则是:1、税制平稳过渡:烟叶税税制要素的确定基本上沿用原烟叶特产农业税的规定;2、统筹兼顾:既要兼顾烟草行业和地方政府的利益,也要兼顾税法的规范化要求;3、统一税政和公平税负:既要有利于公平税负、规范烟叶收购行为和维护烟叶收购秩序,同时也要有利于税收政策的统一,有利于国家的宏观调控。

4、《条例》出台的意义是什么?

答:《条例》的出台,有利于解决烟叶农业特产税停止征收后产生的一系列问题,有利于实现改革的平稳过渡,有利于保持我国烟叶税制的完整和对烟草行业的宏观调控。烟叶作为一种特殊产品,国家历来对其实行专卖政策,与之相适应,对烟叶也一直征收较高的税收和实行比较严格的税收管理。1994年税制改革以前征收产品税和工商统一税,1994年以后改为对烟叶征收烟叶特产农业税,与对卷烟等烟草制品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一起,构成对烟叶和烟草制品的完整的税收调控体系。这次停止征收烟叶农业特产税以后,以烟叶税替代烟叶农业特产税,不仅使原有政策得以延续,在税收制度上也保持了烟草税制的完整。这不仅有利于国家取得必要的财政收入,而且也有利于通过税收手段对烟叶种植和收购以及烟草行业的生产和经营实施必要的宏观调控。

5、《条例》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条例》共十条。其主要内容包括:1、烟叶税的纳税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烟叶收购的单位;2、烟叶税的征收环节为烟叶收购环节;3、烟叶税的税率,为20%的比例税率;4、烟叶税的计税依据为烟叶的收购金额;5、烟叶税的征收机关为地方税务机关。

6、为什么实行全国统一的税率?

答:烟叶税的税率,为20%的比例税率,基本保持了原烟叶特产农业税的税率水平。烟叶税实行全国统一的税率,主要是考虑烟叶属于特殊的专卖品,其税率不宜存在地区间的差异,否则会形成各地之间的不公平竞争,不利于烟叶种植的统一规划和烟叶市场、烟叶收购价格的统一。

7、征收烟叶税会不会增加农民的负担?

答:开征烟叶税不会增加农民的负担。这主要是因为,原烟叶特产农业税是在烟叶收购环节由烟草收购公司缴纳的,这次改征烟叶税以后,纳税人、纳税环节、计税依据等都保持了原烟叶特产农业税的规定不变。另外,烟叶税的税率与原烟叶特产农业税的税率相同,也是20%,税率没有改变。因此,征收烟叶税不会增加农民负担。

8、《条例》从何时起开始实施?

答:考虑到我国烟叶主产区的烟叶收购季节和实际纳税时间主要集中在每年的6、7月份以后,但也有个别地区会略有提前,为了保证烟叶税的及时征收,避免漏征,根据《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条例》规定: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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