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单位收支业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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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单位收支业务管理,规避债务风险,规范收支业务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单位的收入、支出及债务业务。

第三条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3、《行政单位财务规则》

4、《事业单位财务规则》

5、《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6、《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

7、《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8、《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

9、《吉林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96号)

10、《吉林省地方政府性债务偿债准备金管理办法》(吉财债〔2014〕223号)

11、《吉林省地方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编制办法》(吉财债〔2014〕230号)

12、《吉林省地方政府性债务举债核准管理办法》(吉财债〔2014〕231号)

13、《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税收入管理的意见》(吉市政函〔2012〕475号)

14、《中共吉林市委办公厅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十项暂行规定的通知》(吉市办发〔2013〕14号)

…….

第二章收入业务

第四条纳入本制度的收入包括:

(一)根据财务规则和会计准则认定的收入。包括: (行政单位的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和其他收入;事业单位的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提示:各单位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列收入项目)

(二)不作为单位收入但应当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具体包括(行政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应当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具有代收性质的资金。提示:各单位根据自己实际情况列收入项目)

第五条本单位收入管理实行统一核算、归口管理。

第六条岗位设置及职责 (提示:各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财务规定、本单位“三定”规定和单位实际情况合理设置收入业务岗位,明确岗位职责权限。单位可以实行“一人多岗”管理模式,但是必须确保单位收款与会计核算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要在单位内部的收入业务方面形成制衡机制,有效防范风险。例如:出纳既负责收款、开票,又负责登记收入业务账目,同时还负责保管票据和会计档案,一人办理了收入业务的全过程,这类单位就可能存在出纳截留收入资金而且长期不被发现的风险。)

(一)财会部门作为归口管理部门,对本单位的收入进行统一管理和监控。

1、制定收入内部管理制度;

2、全面掌握本单位各业务部门的收费项目,做好收费许可证的年检,确保各项收费项目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要求各业务部门在涉及收入合同协议签字后及时将合同等有关材料提交财务部门作为帐务处理的依据,确保各项收入应收尽收,及时入帐,严禁设立账外账;

4、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对收入业务进行会计核算,及时、完整地记录,反映单位的收入业务;

5、加强对收入业务的分析和对账工作,根据收入预算、所掌握的合同情况对收入收取情况的合理性进行分析,定期与业务部门进行对帐,判断有无异常情况。

6、加强对收入业务的检查,包括定期检查收入款项是否及时、足额缴存到规定银行帐户,收入金额是否与合同约定相符,对应收未收项目应当查明情况,明确责任主体,落实催收责任。

(二)业务部门在涉及收入的相关文件或合同协议签字后及时将合同等有关材料提交财务部门作为帐务处理的依据,确保各项收入应收尽收,及时入帐。

第七条加强非税收入管理。

(一)依法征收政府非税收入。严格按照国家、省财政部门下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中的收费项目和省、市物价部门审批的收费标准收取,不得超范围、超标准、超期限征收。

(二)编制征收计划。业务部门依据上年征收情况编制本年度征收计划。由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后,交财会部门汇总、编制收入预算,经单位负责人(或预算管理委员会)审批后报送财政部门。

(三)建立收入台账制度。各业务部门要按照征收情况建立收入台账,与财会部门加强衔接沟通,确保收入实现进度。

(四)建立收入征收责任制。(提示:各单位要明确征收流程和岗位职责,尽量限制自由裁量权。对应收未收的收入,明确责任,根据有关文件、合同等及时足额收取。涉及收入减免事项,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收费政策执行,由缴款义务人提出书面申请,由主管部门依法审查后决定,严禁私自减免和越权减免。)

(五)政府非税收入要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取得收入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发的票据,并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或坐支。

第八条加强票据和印章的管理。

(一)票据实行专人、专账、专柜管理,建立票据管理台帐,向有关部门报送票据的使用情况。负责保管票据的人员对发票等各类票据的申领、启用、核销应当履行手续,并做好票据的保管和序时登记工作。保管人员要配置单独的保险柜等保管设备,并做到人走柜锁。

(二)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擅自销毁、涂改票据,不得擅自扩大票据适用范围,不得开具虚假票据,不得将财政票据与税务发票或者其他票据互相串用、替代。

(三)票据应当按照序号使用,不得拆本使用。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做到字迹清楚、内容完整真实、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填写错误的,应当另行填写 。

因填写错误等原因而作废的票据,应当加盖作废戳记或者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各联次,不得擅自销毁。

(四)票据使用完毕,票据保管人员要按顺序清理票据存根、装订成册、妥善保管。

票据存根保存期限为5年。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由票据保管人员报财务负责人审批后,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应票据销毁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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