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航道管理条例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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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四川省法制办发布公告,《四川省航道管理条例(草案代拟稿)》 于今年4月1日前公开征集意见,其中拟规定:未经同意擅自移动、拆除航道设施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并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以下是新高考网小编推荐的四川省航道管理条例说明,欢迎浏览。

一、立法的必要性

航道是内河航运的基础和发展的前提,是国家重要公益性基础设施和战略性资源。四川是水运资源大省,全省有通航河流176条,航道总里程10540公里,位居全国第四。长江干线及其支流为我省提供了通江达海的水运大通道,将四川与长江中下游和沿海地区有效连接起来,对加快依托长江黄金水道推进长江经济带建设,实现通江达海、沟通长江中下游及沿海经济,以及对外开放等方面均发挥了重要的支撑纽带作用。

目前,我省涉及航道管理的部门关系尚未完全理顺,水资源开发与航运开发仍然不够协调,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航道管理中的问题也比较突出,破坏航道、航道设施和损害航道利益的行为屡禁不止,加之航道等级偏低,通过能力不高,航道在我省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还未得到充分发挥。同时,国家关于航道的立法仍比较原则,相关制度规定尚不够完善,加之我省航道领域的特殊情况,亟待通过地方立法进一步补充完善。因此,需要在深入贯彻实施《航道法》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加快制定出台《四川省航道管理条例》,通过立法来保障和加强我省的航道建设与管理工作。

二、立法依据和调研起草过程

《四川省航道管理条例》的制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航道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同时,广泛借鉴了其他省市有关航道管理的立法经验,充分吸收了我省多年来有关航道管理的一些有效做法。

《四川省航道管理条例》已纳入省人大常委会“十二五”立法计划,作为省人大常委会2011、2012年的立法调研项目;2012年以来,本项目也先后3次纳入省政府的立法调研计划。在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法制办的领导和指导下,我厅积极开展调研起草工作,于2012年底形成了基本成熟的草案代拟稿。3月1日《航道法》实施以来,尤其是本项目列为省政府的立法调研计划后,针对我省航道管理面临的主要矛盾、急需用法律解决的问题等,我们有针对性地加强了立法工作,在行业内外多次专题研究论证和广泛征求意见,并征求了各市州和相关部门的意见,根据反馈意见和不断调研论证的情况,对草案代拟稿的立法目的、体例结构、主要内容和相关制度规定作了进一步的调整和修改完善,最终形成了更加完善的草案代拟稿,2017年2月经省交通运输厅第6次党组会审议通过。

三、立法主要内容及相关情况说明

代拟稿共八章五十一条,包括总则、航道规划、航道建设、航道养护、航道保护、通航建筑物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

(一)关于航道管理体制。由于《航道法》所规定的航道行政管理部门包括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航道管理机构,但对两者的管理职责未做出具体界定。《航道法》对此授权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对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航道管理职责作进一步明确。代拟稿按照现行基本模式对我省的航道管理体制进行了明确规定,即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所辖航道的管理工作,航务和航道管理机构(以下统称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具体负责所辖航道的规划、建设、养护和保护等工作。同时,为进一步理顺执法体制,提高行政效率,减少执法成本,切实做到简政放权、权责一致,代拟稿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并参照相关省市的做法,将违反航道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权授予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行使。

(二)关于航道规划与建设。代拟稿按照“统一规划,分级负责”的原则,将航道规划分为全省航道规划、专项航道规划和市(州)航道规划,并对三类航道规划的编制、征求意见、批准公布等工作的实施主体、权限、程序作出明确规定。同时,代拟稿明确航道建设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制度,并明确了发展改革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及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在航道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文件审批等方面的管理权限,以及能源、水利主管部门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管理职责。代拟稿还明确了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进行行业监督,建立航道建设管理及市场信用管理制度,维护航道建设市场秩序。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辖区内航道建设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三)关于航道养护。根据《航道法》的规定,代拟稿明确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具体履行航道养护职责,制定辖区内航道的养护类别、养护计划并组织实施,保证航道处于良好通航技术状态;应当按照航道养护类别、航道条件和通航需求,建立并落实航道养护标准、航道巡查、航道信息公布等制度,制定突发事件的航道保通应急预案,保障航道畅通。为保证航道养护工作落到实处,结合我省航道养护的实际情况,代拟稿明确航道养护资金应当纳入市、县两级财政预算,省级财政应当对高等级航道养护专项工程给予资金补助,其相关标准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确定航道养护单位或者通过向社会购买服务等方式保障航道养护工作。

(四)关于航道保护。为进一步明确细化和有效衔接《航道法》所设定的各项航道保护制度,为我省航道管理工作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武器,代拟稿明确了位于航道及其上游支流上的水利、水电工程,应当在设计、施工和调度运行中统筹调配下泄流量,满足航道和通航建筑物所需的通航流量,水位运行变幅应当符合船舶安全航行的需要;在通航水域上新改建桥梁等建筑物,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桥梁航标、桥柱标、桥梁水尺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设置桥区水上航标、桥墩防撞装置等必要的辅助设施,并承担其建设及维护费用;应当建立江河流域综合协调机制和蓄放水调度管理联动机制,统筹协调航运与发电的需求,合理调节江河上下游、干支流径流量,保障通航建筑物的正常运行和船舶通航安全。为保障航道保护工作,代拟稿还针对涉及航道的工程建设、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采砂活动以及可能造成航道破坏的诸多行为作出了相关行为规范或者禁止性规定。

(五)关于通航建筑物管理。针对《航道法》在规范通航建筑物管理方面的立法不足,代拟稿明确了在通航河流上建设永久性拦河闸坝,建设单位应当承担通航建筑物的建设费用;建设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专门的机构(以下统称为通航建筑物管理单位)负责通航建筑物的运行维护、安全生产及相关管理工作,其费用计入生产成本;在通航河流上建设的通航建筑物,应当实行船舶免费通行;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运行维护方案,报经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审查同意后公布;应当建立船舶应急通过机制,对防汛抢险、应急救援船舶应当实行随到随过,公务执法和客运、集装箱班轮等船舶实行优先通过。此外,代拟稿还规范了通航建筑物的检修维护、船舶的过闸行为、通航建筑物的通航安全管理和保护措施等制度规定。

此外,草案代拟稿还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对相关航道违法行为作出了细化或者补充性的处罚规定,有利于提高我省航道的依法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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