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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务员年休假规定

为落实和完善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的年休假制度,加强对年休假的管理,保障分局机关工作人员的身心健康,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劳动法》、《国家公务员法》和武汉市国家公务员年休假的相关规定,结合分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享受年休假的对象

享受年休假的对象为分局内参加工作满5年以上的国家公务员和在编机关工勤人员。

二、年休假假期

(一)工作年限满5年不满10年者,享受公休5天。

(二)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者,享受公休7天。

(三)工作年限满15年不满20年者,享受公休10天。

(四)工作年限满20年及以上者,享受公休14天。

上述人员在参加工作时间满规定年限的周年后,从次年起享受相关的年休假,年休假当年享用完毕,一般不跨年度使用。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当年不享受年休假待遇。

(一)上年度公务员(工勤人员)年度考核不称职(不合格)。

(二)当年事假累计超过20天。

(三)当年病假累计超过30天。

(四)当年病事假累计超过40天。

如当年享受了年休假以后,其病事假超过了本条第(二)、(三)、(四)款规定的期限的,则下一年度的年休假不再享受。

四、符合年休假条件的工作人员在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受影响。

五、各科室要关心、维护工作人员的身心健康和休假权利。每年根据科室工作任务、工作计划、合理安排休假时间,确保科室工作正常运行。

六、各科室须在每年3月10日前,将本科室休假人员名单及休假时间安排上报办公室。原则上每月安排1-2名工作人员休假。

七、休假人员需填写《职工休假申请表》,经科室负责人、分管局长、局长签批,报办公室备案后方可正式休假,科室负责人休假申请报分管局长,局长签批;副局长休假申请报局长签批;局长休假申请报市局领导签批。

八、休假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休假时间、不得随意超假,无故超假者将按旷工处理,休假完毕后需到办公室履行销假手续。

九、工作人员在休假期间,必须保持通讯畅通,若要外出须向办公室报告,必要时按单位通知要求及时到岗。

阅读延伸:

《公务员法》没有对公务员病假做明确的规定。但是对公务员的福利待遇以及对公务员的辞退有明确规定。

国家对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休假的规定:

(一)参加工作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每年休假期为3天。

(二)参加工作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每年休假期为7天;

(三)参加工作时间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期为10天;

(四)参加工作时间满20年不满30年的,每年休假期为15天;

(五)参加工作时间满30年及以上的,每年休假期为20天。 上述人员在参加工作时间满规定年限后,从次年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假期。年休假假期应当年用完,不得跨年度使用。

(六)个人的年休假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段安排。遇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可以顺延相应的假期期限。

(七)病事假可先用年休假抵扣,全数抵扣后再按病事假规定扣减工资、奖金待遇。

(八)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当年不享受年休假待遇:

1、上年度考核不称职(不合格);

2、当年事假累计超过20天;

3、当年病假累计超过30天;

4、当年病假、事假累计相加超过40天。如当年享受了年休假以后,其病、事假假期超过了本条第2、3、4款其中一款规定的,则其不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九)年休假待遇 符合休假条件的工作人员在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受影响。

另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机关事业单位伤病残人员,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经医院证明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所在单位批准修养的,其病假期间的工资发放比例为:工作人员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病假超过2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10年的,工资照发;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工作人员在病休假期间,继续享受所在单位的生活福利。 工作人员病假超过6个月以上的时间不计算连续工龄。病休人员要求恢复工作的,需出具医院关于病愈的证明。恢复工作后,因工作过于劳累旧病复发,或另患其他疾病需要继续休养的,其病假时间可以重新计算,否则其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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