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规定》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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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规定》修改的必要性

社会急救医疗,具有很强的公益性。意外创伤或疾病随时都有可能发生,快速有效的紧急医疗救助,对维护伤病员的生命健康非常重要。有位急救专家曾说过:“对于一般的公民来说,最大的威胁不是家里失火,也不是马路上的罪犯,而是在生死攸关的几分钟内得不到紧急医疗救助”。可见急救医疗在保障人民生命健康中占有重要地位,可以反映一个地区的医疗水平及公共福利的综合能力。2005年,我市已经制定了《青岛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规定》,经过十多年的实践,对有效规范全市院前急救医疗行为、促进院前急救事业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特别是进入了人口老龄化的阶段,各种突发性疾病的增加,各种意外以及交通事故频次的较快增长,对急救医疗的需求呈现前所未有的上升势头,也对急救医疗服务内容、范围不断提出新的要求。同时,我们的急救医疗工作还存在许多不足和问题,都需要我们进一步强化急救医疗卫生事业的公益性,通过制度建设更科学地规范急救医疗活动。

另外,卫生部颁布了《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对院前急救医疗进行了统一规范,我市需要对应《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对原《规定》进行相应修订。

二、《规定》制定修改过程

根据规章制定计划,青岛市卫计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起草并送审了《青岛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规定(修订草案送审稿)》。市政府法制办接到送审稿后,书面征求了各区(市)政府、市政府相关部门的意见,召开专家论证会,11月4日在青岛政务网、青岛市政府法制网、青岛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对反馈意见中部分予以采纳,修改形成了《青岛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规定(修订草案)》。12月16日组织召开了立法协调会,对相关问题进行协调确认。经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1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以青岛市人民政府第253号令的形式印发。

三、《规定》主要内容

此次修订坚持问题导向,结合实际,进一步理顺了急救医疗网络和职责,增加了对院前医疗急救的机构设置、执业行为、网络建设、监督管理等方面制度规范,共六章三十七条。

一是重点就适用范围、部门职责、医疗救助性质原则和发展规划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将原《规定》的适用范围调整为适用于规范本市行政区域内对急、危、重伤病员在事发现场和转运途中的院前紧急医疗救治服务和转至院内的交接等相关活动。

同时,针对群众对医疗急救服务的要求越来越高,传统的地面急救服务体系已不能满足需求,建立立体化医疗救护体系,成为完善医疗急救体系的必然趋势,所以《规定》第六条明确提出,建立立体医疗救护服务网络,鼓励发展多元化急救医疗服务。

二是主要明确了社会急救医疗网络架构,以及市急救中心、区(市)急救中心、急救站(点)及急救网络医院的职责。为切实做好社会急救医疗布局,满足社会发展需求,应当合理设置急救中心和急救站(点)。规定了急救网络医院由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急救网络布局、医院专科等情况确定,并向社会公告。为鼓励社会参与院前医疗急救的广度与深度,还明确规定其他专业救护组织,可以根据统一指挥调度参与社会急救医疗。

三是明确了救护车辆配置标准、接受救助调度、现场救助处理程序等。

为切实解决救护车辆不足问题,根据国家标准,学习外地经验,适当提高急救车辆的配置标准和更新标准。根据急救医疗需要,按照每4万常住人口规划配备不低于1辆救护车,农村或者较偏远地区急救半径不超过8公里配备不低于1辆救护车。同时,针对现有急救车辆存在超过使用年限或行驶里程,在执行急救医疗任务时存在安全及故障率高等隐患,从执行院前急救医疗任务的安全角度出发,结合我市实际规定,救护车使用年限6年或者行驶里程30万公里退出急救一线用车。

为解决急救资源布局不均衡、急救服务半径过长、交通拥堵等导致出现“无车可派”的情况,市急救中心及各区市急救中心利用科技手段实现了调度指挥标准化、规范化。为提高急救效率,第十六条规定,急救中心根据急救资源合理调配急救车辆,在接收完求救信息后1分钟内发出调度指令,急救站(点)接到调度指令后在规定时限内派出急救车辆,具体出车规定由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制定。

四是鼓励全社会形成良好的急救医疗氛围。尽管我市不断提高院前急救能力,但仍有一些不可消除的客观因素,比如距离、时间等等不可抗力,这就需要民众具备一定的急救能力。为此,规定了卫生行政部门和红十字会等将加大急救知识宣传培训,在民众间最大程度上普及急救知识;同时对一些人员密集公共场所,提出了建立专业性或者群众性的救护组织的要求。特别提出鼓励有条件的场所和单位配备自动体外除颤仪。

五是鼓励更多医护人员坚守急救医疗岗位。急救医疗救助的情形涉及临床各科,在短时间内需进行初步诊断和紧急处理,要求急救人员必须掌握各种急症的现场处置能力,短时间内连续派车,现场抢救有时要弃车步行,上楼搬运伤病员等情况,需要急救人员付出艰辛的劳动。为鼓励更多医护人员坚守和留守急救医疗岗位,第三十条规定了鼓励医护人员从事社会急救医疗工作。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符合社会急救医疗服务特点的社会急救医疗岗位薪酬待遇、职务晋升等优惠政策。

据悉,此次解读《青岛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规定》,主要目的是希望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能关注和支持社会急救医疗工作,为维护岛城人民的生命健康而共同努力。

精选解读新版《青岛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