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10月起施行
《吉林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已由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5月27日通过,条例自10月1日起施行,条例将二次供水定期公布水质检测结果列入其中。
饮水机与水接触材料要有卫生许可
条例还对涉水产品的生产应当向省卫生计生主管部门申请涉水产品卫生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使用无卫生许可的涉水产品。
申请涉水产品卫生许可,应当经省级卫生监督机构现场审核具备生产能力,并具有产品检测报告、产品材料以及配方;生产饮水机以及供水设备类产品的,应当提供与饮用水接触的主要材料的卫生许可;生产工艺流程及其简述;配备必要的生产设备。
涉水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对涉水产品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出厂销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依法查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违法行为,保障饮用水卫生安全。
二次供水需定期公布水质检测结果
条例要求,二次供水单位应定期向用户公布水质检测结果。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饮用水水质监测制度,加强对饮用水水质的监测,定期向社会发布饮用水卫生安全监测信息,并与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水利等部门建立信息资源共享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水利等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饮用水水源的环境质量状况、水质状况等进行监测,保障饮用水水源的水质符合国家标准。
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当定期对饮用水水源水进行水质检测,保障饮用水水源水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当定期对水质进行检测,并每月向县级以上卫生监督机构报送检测资料;无自检能力的日供水量一千吨以下(或者供水人口在一万人以下)的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按照规范规定进行水质检测。
二次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贮水设施清洗、消毒和水质检测制度。每年应当对贮水设施进行两次以上清洗、消毒并进行水质检测,保证二次供水水质符合标准。二次供水单位应当定期向用户公布水质检测结果。
现状长春正进行二次供水改造
在长春水务集团官网上,水质报告一栏,长春水务集团公布有每月各水厂出厂水九项检测内容、管网末梢水质检测,每季度各水厂出厂水检测全分析内容。
长春水务集团工作人员说,城市二次供水的布局不合理、设施陈旧老化、卫生防护不善问题很凸出,造成水资源浪费,给居民用水安全带来隐患,长春市政府现在城区范围内实施二次供水改造工程。
改造内容包括对现有1815座二次供水泵站有计划改造接收,新建区域性二次供水泵站47座,在四环路以内划分200个供水服务区域,平均每个区域面积一到两平方公里,每座泵站的供水户数为4000~5000户,供水建筑面积为30万平方米左右,使泵站布局更加合理,形成809座标准化二次供水泵站的总体格局。
截止目前,长春市共完成新建泵站18座;独立改造泵站301座;室外供水管网改造460公里;今年将加快工程进度,计划年底前完成新建泵站10座;改造二次供水设施212座;室外供水管网改造380公里;居民水表改造20万户;取消撤并二次供水设施183座。
工程的主要建设包括二次供水设施(即泵站)建设改造、二次供水管网改造等工程。同时建立、完善二次供水动态监测系统,理顺二次供水管理体制。实现二次供水设施全更新、城市24小时供水全覆盖、饮用水水质水量和应急保障能力大幅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