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院前医疗救管理条例8月1日实施
6月22日上午,淄博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淄博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记者了解到,《条例》自8月1日起实施,这是我省第一部院前医疗急救地方性法规,也是全国第8个城市出台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淄博市院前医疗急救工作走上了法制化轨道。
据介绍,淄博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法工委主任吴宗乐通报了《条例》的立法情况和主要内容。记者了解到,淄博市院前医疗急救网络自2001年开始运行,由淄博市医疗急救指挥中心和41处急救站点组成,现有急救车辆90余辆,从业人员1200余人,设备900余台件,是全省第一个覆盖全市所有区县、实行城乡统一指挥调度的城市。
院前医疗急救,是指对急、危、重伤病员在送达医疗机构救治前开展的以现场抢救、转运途中紧急救治以及监护为主的医疗活动。院前医疗急救可分为独立型、依托型、混合型、指挥型四种模式。淄博市院前医疗急救网络属于典型的指挥型模式,即成立专门的医疗急救指挥机构,并根据需要依托医院设立急救站,院前急救人员、车辆、物资由各医院配置,市医疗急救指挥中心负责指挥调度和业务管理。
淄博市是组群式城市、城镇化水平高,院前医疗急救面临高危产业比重大、安全生产形势严峻、道路交通状况复杂、物流业发达、群体性事件发生机率大;院前医疗急救网络覆盖不够、急救资源分布不均衡,城区相对集中,一些偏远镇、村则不足;社会公众的急救知识和技能普及率不高;恶意呼叫“120”电话、损毁“120”急救设施设备,以及侮辱、殴打、阻挠急救人员等现象仍然存在,因此需要通过立法设定处罚措施,维护正常的急救秩序。
据介绍,3月,淄博市卫计委起草了《条例(草案)》送审稿。经过多次修改论证,3月3日,淄博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淄博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草案表决稿)》,并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5月26日,《淄博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条例》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公布,自8月1日实施。
《条例》包括总则、急救网络建设、急救服务管理、急救服务保障、法律责任、附则,共四十七条。对“120”急救有意见的市民可通过12320“公共卫生热线”进行投诉或举报,属于实名举报或投诉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会在10个工作日内答复,对举报、投诉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7月1日起,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8月1日起实施《条例》,都是对医院改革的推进,从法律上对院前急救进行规范和保障,卫纪委一定按照《条例》的要求做好工作。”淄博市卫纪委党委副书记、调研员宋晓东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