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水库管理条例最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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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水库管理条例》颁布施行新闻发布会在南宁市人大常委会召开。并批准《南宁市水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7月1日起施行。

目前南宁市共有水库748座,其中大型水库3座,中型水库26座,小(1)型水库207座,小(2)型水库512座,大部分建于上世纪50-70年代。由于历史遗留问题、管理经费缺乏等各方面原因,水库的管理范围的确权划界、养护维修等方面存在较多问题,尤其是农村集体所有水库长期投入不足,养护维修不正常,严重影响水库工程和水库安全,影响了受益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为此,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南宁市的实际,制定出台了《条例》。

《条例》明确了水库管理的经费负担,建立了水库注册登记制度、安全责任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开发利用制度、移交管理等制度,破解了水库管理中遇到的难题,填补了水库管理立法空白,规范了水库管理和保护,促进了南宁市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条例》适用于小(2)型以上水库

据了解,《条例》适用于通过修筑堤坝形成的,主要起拦洪蓄水和调节水资源作用的,库容在10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利工程,而对那些以发电为主的或者库容较小的水库不在《条例》调整的范围之内。

同时,由于南宁市已经出台了《南宁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对作为饮用水水源的水库管理,保护范围更广、管理要求更加严、违法责任更重,因此,为确保地方性法规之间的衔接,条例明确:《南宁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对具有人饮供水功能的水库的保护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也就是说对这些水库按照饮用水源进行更严格的保护和管理。

农民集体所有水库可将管理权限移交行政主管部门

为确保水库管理经费的投入,《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国有水库以及具有人饮供水功能的水库的运行管理、维修、养护、防汛安全、安全鉴定、除险加固的经费。列入市、县(区)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农民集体所有的水库的防汛安全、安全鉴定、除险加固费用,社会投资和多方主体投资兴建的水库的公益性部分的运行管理、维修、养护经费也都列入财政预算。

由于人力物力不足等方面的原因,农民集体所有的一些水库年久失修,其中,部分管理农民集体所有水库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他主体往往不愿再继续承担水库管理责任。根据《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水库、社会投资以及多方主体投资兴建的水库可以自愿将水库管理权限移交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由政府相关部门履行安全管理责任。

《条例》新增10项禁止性行为规定

《条例》明确了水库保护范围和管理范围内的禁止性行为,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的基础基础上。增加了对水库保护范围内的禁止性行为的4项规定:一是禁止擅自建设住宅、宾馆、饭店、酒店、度假村、疗养院等建(构)筑物;二是擅自设置排污口;三是禁止设置废物回收场、垃圾填埋场、有毒有害物品仓库;四是禁止设置剧毒物质或者危险化学品贮存、输送设施;

此外,《条例》根据南宁市水库管理实际,在自治区条例的基础上,对水库管理范围内的禁止性行为,作了补充规定,即禁止在水库管理范围内围垦、填库、围库、拦截库汊;在大坝、溢洪道放牧、堆放物料和晾晒粮草;在坝顶路面和溢洪道桥上行驶履带车辆和超过核定载重的车辆;进行集中式畜禽养殖和设置屠宰场;在禁止的区域进行水产、畜禽等养殖活动;在禁止的区域游泳、水上娱乐、垂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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