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新版
《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5月25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公布,自9月1日起施行。以下是关于条例全文,欢迎阅读!
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
(2007年11月30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5月25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和安全管理,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使用,食品的贮存和运输,以及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等活动。
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对其销售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负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协调机制,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农业、林业、海洋渔业、质监、工商、城市管理、公安,以及出入境检验检疫、海关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或者不设区的地级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乡镇、街道或者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的食品安全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协助执法、宣传引导等相关工作,确定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协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做好食品安全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对食品安全进行舆论监督。有关食品安全的宣传报道应当客观、真实、公正。
第八条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应当依法维护消费者在食品安全方面的合法权益。
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建立行业规范,组织开展行业诚信建设,加强行业自律管理,指导、规范和督促会员依法进行生产经营。
鼓励志愿者组织协助或者参与食品安全宣传教育、社会监督等工作。
第九条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下一级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
建立组织专业机构、社会组织、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评议、考核工作机制。
第十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对查证属实的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并对举报人的身份信息予以保密;举报人举报所在单位的,应当给予特殊奖励。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标准制定、监督检查、突发事件应对、案件查处以及科学研究、宣传教育、社会共治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食品生产经营
第一节生产经营规范
第十二条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并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生产经营。许可证明文件应当悬挂在其生产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
设有网站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公开其许可证、产品注册或者备案凭证等信息。公开的信息应当真实、合法、及时、有效。
第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食品安全责任,配备与其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配备要求由省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规定。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食品从业人员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建立培训档案。
第十四条食品经营者不得销售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或者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食品生产者生产的食品。
第十五条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其各门店应当建立总部配送食品台账,并可以现场提供企业总部留存的食品供货商的资质证明、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等资料。
第十六条食品经营者运输、配送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符合卫生要求,配备与销售食品相适应的保温设施,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要的温度、湿度和环境等特殊要求。
第十七条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销售位置以及外包装或者容器上标注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散装食品标注的生产日期应当与食品出厂时标注的生产日期相一致。
食品经营者经营散装食品,应当设立专区或者专柜;经营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应当采取防尘遮盖、设置隔离设施、提供专用取用工具等保证散装食品安全的措施。
第十八条委托生产食品的,应当委托依法取得生产该类食品生产许可的企业,双方应当签订协议,明确委托生产食品的相关要求和双方的权利义务。
委托方对委托生产的食品安全承担法律责任,受托方应当查验委托方的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文件,并按照食品安全标准组织生产。
委托生产的食品,其包装上应当标注委托方的名称、地址和受托方的名称、地址、生产许可证编号等内容。
第十九条食品生产者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后,食品生产工艺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食品类别等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在变化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需要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的,应当同时提出相应的变更申请。
第二十条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或者其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食品安全设备、设施,合理划定功能区域,保持场内环境整洁,并在场内的显著位置设立食品安全公示牌。
第二十一条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设立检验机构或者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对进入该批发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也可以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进行抽查检测。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要求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提供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无法提供的,应当向市场开办者或者管理者申请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检验或者检测结果不合格的不得进入市场销售,市场开办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及时处理,并报告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在市场内显著位置设置信息公示栏,公开管理职责,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管理制度,及时公示抽样检验检测结果等安全信息,并将检验或者快速检测结果报送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鼓励其他市场建立与其交易规模相适应的食用农产品安全检测制度,开展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
第二十二条生产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等特殊食品的企业,应当按照良好生产规范的要求建立与所生产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每年对该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行自查,保证其有效运行,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自查报告。
从事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经营者,应当查验并核对所经营食品的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载明的内容与产品标签标注内容的一致性。
从事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经营者,应当在其销售场所设立专柜或者专区,设置相关食品的提示牌,并根据食品标签、说明书标注的贮藏方法存放相关食品。
第二十三条从事销售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经营者应当查验所经营的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核对产品名称及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与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的一致性。
第二节网络食品经营
第二十四条网络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者备案凭证,并在其网站首页或者销售产品页面的显著位置公开其许可证或者备案信息。许可证、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网络食品经营者应当及时更新。
第二十五条网络食品经营者、网络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电子进货查验台账和销售记录,记录和凭证的保存应当符合法定期限。
第二十六条网络食品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对申请进入平台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实行实名登记和资质审查,建立登记档案并及时核实更新,要求其在所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公开营业执照与许可证、备案凭证登载的信息;平台提供者应当与网络食品经营者签订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协议,明确各自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网络食品交易平台不得向未取得许可证或者备案凭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服务。
第二十七条餐饮服务提供者通过网络向消费者销售食品的,应当在容器或者包装上标注制作时间、保质期或者食用时间提示、经营者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三节餐饮服务
第二十八条餐饮服务企业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者的许可证照、产品合格证明等文件和每笔供货清单,按照采购品种、进货时间先后顺序建立采购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食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其他餐饮服务提供者相关采购记录、凭证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个月。
餐饮服务提供者购置、使用集中消毒服务单位供应的餐具、饮具的,应当索取并留存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资质证明与餐具、饮具消毒合格证明、每笔采购清单。相关证明和采购清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个月。
第二十九条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食品添加剂应当确保安全无害,遵循不用或者少用的原则,在技术上确有必要时方可使用,不得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且不得使用防腐剂、乳化剂、稳定剂等食品添加剂。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将食品添加剂存放于专用橱柜等设施中,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妥善保管,并建立使用台账。
餐饮服务中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用量由省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三十条尊重传统饮食文化习惯,地方特色餐饮食品传统使用的中药材品种由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集、整理并公布。
第三十一条建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等级评定制度。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等级评定管理规定由省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等级评定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二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保障消费者对食品加工安全的知情权和监督权,通过设立透明式、开放式、视频监控式厨房或者参观通道等形式,向消费者展示食品加工制作关键过程,接受消费者监督。
第三章食品安全保障
第一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
第三十三条省人民政府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
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并组织实施。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组织实施监测。
第三十四条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技术机构开展监测工作,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必要的协助。采集的样品按照市场价格支付费用。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食品及相关产品、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确定本行政区域的监督管理重点,依法制定相应的监督管理措施。
第二节食品安全标准
第三十七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制定、完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对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地方特色食品,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公开征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修订建议,组织开展地方标准制定、修订工作。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向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修订的建议。
制定、修订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结果为依据,并组织专家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听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相关食品行业协会、企业、消费者组织及消费者意见。
第三节食品检验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食品安全检验能力建设,整合食品检验资源,建立协调统一的适应区域性检验需求的食品安全检验体系,实现资源共享。
鼓励取得资质认证的社会检验机构和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的检验机构提供食品检验服务。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或者专业机构进行抽样工作。
抽样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抽取样品,并对抽样行为负责。
抽样过程中形成的文书、采集的影像资料以及检验结果可以作为监督管理依据。
第四十一条食品安全检验机构应当加强对检验工作的人员的培训,保证检验工作的质量,对出具的食品检验报告负责。
第四十二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承担食品安全检验的机构进行监督评价,发现存在检验能力缺陷或者有重大检验质量问题的,应当及时通报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依法处理。
第四节食品追溯
第四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保障食品可追溯,记录和保存进货、生产、加工、包装、运输、贮存、销售、检验、召回和停止经营等信息,记录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采用电子台账方式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第四十四条省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建立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全程追溯协作机制,建设统一的重点监管食品全过程电子追溯系统,制定食品电子追溯标准和规范,确定并逐步扩大纳入省重点监管食品电子追溯系统的具体品种,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五条纳入省重点监管食品电子追溯系统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照食品电子追溯的标准和规范,建立完善企业内部电子追溯体系,并向省重点监管食品电子追溯系统报送数据。
第四十六条上传至省重点监管食品电子追溯系统的相关电子凭证,可以作为食品生产经营者已经履行进货查验记录的凭证。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上传电子凭证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章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通报和发布制度,完善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工作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公布抽样检验结果、行政处罚情况等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责的,由相关部门联合公布。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部门间信息通报、信息共享、执法协作、联合惩戒等机制,构建食品安全全程监管工作机制。
第四十九条食品生产经营者、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市场、网络食品交易平台等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一)发生食品安全问题,造成社会关注的;
(二)生产经营过程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
(三)未及时处理投诉举报的食品安全问题,造成社会影响的;
(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认为需要采取责任约谈的其他情形。
被约谈者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约谈或者未按照要求落实整改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将其列为重点监督管理对象,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第五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未履行食品安全职责,未及时消除区域性重大食品安全隐患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未及时发现食品安全系统性风险,未及时消除监督管理区域内的食品安全隐患的,本级人民政府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第五十一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发生影响重大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情况紧急、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应当采取责令暂停生产、销售、购进相关食品及原料,发布消费警示,告知消费者停止购买或者食用相关食品等控制措施,同时向上一级部门报告。必要时,经省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批准,可以对相关企业、区域生产的同类食品采取相应的临时控制措施。食品安全风险消除后应当解除控制措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二条发生影响重大的食品安全事故涉及到两个以上辖区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组织事故责任调查。
第五十三条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可以组织下级监督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跨地区监督检查。
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直接查处下列由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也可以指定其他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查处,案件发生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一)本行政区域的重大食品安全违法案件;
(二)跨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
(三)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重大食品安全违法案件或者跨行政区域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不处理或者处理不力的;
(四)其他情形。
第五十四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食品生产经营者信用状况、食品的风险程度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实行分级分类或者积分管理,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风险较高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重点加强管理,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第五十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开展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卫生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监督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发现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虚假标注认证标志或者已不符合认证标准的,应当及时通报认证部门或者相关监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五十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应当加强食品犯罪案件的移送和办理工作,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省公安机关和省检察机关制定。
第五十八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因涉嫌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暂停办理其与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相关的行政许可申请事项。
第五十九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网络食品交易活动的监测记录资料,可以作为对违法网络交易经营者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依据。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许可范围从事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的,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事项需要变更但未按时提出变更申请,而继续从事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违法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设有网站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网络食品经营者未在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公开相关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或者未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制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照卫生要求运输、配送食品,或者未配备与销售食品相适应的保温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经营者销售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者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食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生产经营的食品的标签、标识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未开展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
违反本条例规定,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未按规定将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结果报送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或者未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允许无法提供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物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入场销售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或者未定期提交自查报告的,特殊食品经营者未履行查验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特殊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设立专柜或者专区并用提示牌标明的,或者未按规定存放特殊食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经营者未履行查验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等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网络食品经营者未建立电子进货查验记录台账和销售记录的,或者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照规定标注产品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网络食品交易平台未履行管理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索证索票,或者未按规定公示等级评定结果的,纳入省重点监管食品电子追溯系统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传送数据的,或者上传虚假电子凭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存放食品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第七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一年内所生产经营食品出现两次以上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且危害人体健康、生命安全的;
(二)一年内因违反本条例规定累计受到三次处罚的;
(三)隐匿、伪造或者毁灭有关证据材料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形。
第七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领导、组织、协调职责,导致本行政区域内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影响的,对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实施监督检查时违反规定的;
(二)对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或者推诿,对重大食品安全隐患有失察责任的;
(三)发现食品安全事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隐患或者接到相关通报、举报后,不立即采取控制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查处的;
(四)不按照规定履行食品安全信息报告、通报、发布职责的;
(五)监督检查时向食品生产经营者或者餐饮服务提供者收取费用,索取、收受财物或者获取其他利益的;
(六)泄露举报人身份信息的;
(七)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七十七条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或者在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销售明知掺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七十八条本条例所称食用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活动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第七十九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应当遵守《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小餐饮、小食杂店等小型食品经营者的行政许可与监督管理参照《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实施。
第八十条本条例自9月1日起施行。
闂傚倸鍊搁崐鎼佸磹閹间礁纾归柟闂寸绾惧綊鏌熼梻瀵割槮缁炬儳缍婇弻鐔兼⒒鐎靛壊妲紒鐐劤缂嶅﹪寮婚悢鍏尖拻閻庨潧澹婂Σ顔剧磼閻愵剙鍔ょ紓宥咃躬瀵鎮㈤崗灏栨嫽闁诲酣娼ф竟濠偽i鍓х<闁绘劦鍓欓崝銈嗙節閳ь剟鏌嗗鍛姦濡炪倖甯掗崐褰掑吹閳ь剟鏌f惔銏犲毈闁告瑥鍟悾宄扮暦閸パ屾闁诲函绲婚崝瀣уΔ鍛拺闁革富鍘奸崝瀣煕閵娿儳绉虹€规洘鍔欓幃娆忣啅椤旇棄鐦滈梻渚€娼ч悧鍡椢涘Δ鍐當闁圭儤鎸舵禍婊堟煥閺傝法浠㈢€规挸妫涢埀顒侇問閸犳鎮¢敓鐘偓渚€寮崼婵嬪敹闂佺粯妫佸〒褰掓偨缂佹ḿ绡€闁汇垽娼у瓭闂佹寧娲忛崐婵嗙暦椤栫偛绠ユい鏂垮綖缁楀绱撻崒娆戝妽闁挎洍鏅涢埢鎾寸鐎n偆鍘介梺褰掑亰閸樼晫绱為幋锔界厽闊洦姊圭紞鎴︽煃鐟欏嫬鐏存い銏$懇閹攱锛愭担鍓叉闂傚倸鍊搁崐椋庢濮橆兗缂氱憸鏃堝箖瑜斿畷鍗炩槈濡偐鏋冮梻渚€鈧稑宓嗛柛瀣躬瀵偅绻濋崒妤佹杸闂佺粯蓱瑜板啴鍩€椤掑倹鏆€殿喓鍔嶇粋鎺斺偓锝庝簽椤斿﹪姊虹憴鍕姸婵☆偄瀚竟鏇°亹閹烘挾鍘甸梺缁橆殔閻楀﹦娆㈤懠顒傛/闁诡垎宀€鍚嬮梺鍝勭灱閸犳牠鐛崱姘兼Щ濡炪倧缍€濞呮洘绌辨繝鍥舵晝妞ゆ劑鍨绘禒鎼佹⒑閸濆嫮鐏遍柛鐘崇墵閵嗕礁鈽夐姀鐘茶€垮┑掳鍊曢崯鐗堝閸ヮ剚鈷戦柛娑橈龚婢规ɑ銇勯幋婵愭Ц妞ゎ偄绻愮叅妞ゅ繐瀚槐鍫曟⒑閸涘﹥澶勯柛姗€绠栧畷婵嬪捶椤撶姷锛濋梺绋挎湰濮樸劌鐨紓鍌欐祰閸╂牕鐣濋幖浣哥畺濞村吋鎯岄弫瀣煃瑜滈崜娆撴偩閻戣棄閱囬柡鍥ュ妽閺呫垺绻濋姀锝嗙【妞ゆ垵妫楅埢宥夊冀椤撶啿鎷绘繛杈剧悼閹虫捇顢氬⿰鍛<閻犲洦褰冮埀顒佺摃閻忓鎮楅崗澶婁壕闂佸憡娲﹂崑鍡涱敊閸ヮ剚鈷戦柛娑橈梗缁堕亶鏌涢悩铏殤鐎殿啫鍥х劦妞ゆ帒瀚埛鎴炴叏閻熺増鎼愰柣蹇撳级缁绘稒鎷呴崘鎻掝伀妞も晠鏀辩换婵囩節閸屾凹浠圭紓浣筋嚙濡瑩濡甸崟顖氬唨闁靛ě鍐╂闂備浇銆€閸嬫捇鏌ゆ慨鎰偓妤冨婵傚憡鐓曢悘鐐靛亾閻ㄦ垹鈧稒绻傝灃婵°倕锕g花鐑芥煕濡も偓閸熷潡鎮鹃悜鑺ュ亗閹煎瓨蓱閺傗偓闂備礁澹婇崑鎺楀磻閸涙壋鍙块梻鍌氬€搁崐鎼佸磹妞嬪孩顐芥慨妯挎硾閻掑灚銇勯幒鎴濃偓鍛婄濠婂牊鐓犳繛鑼额嚙閻忥繝鏌¢崨顓犲煟妞ゃ垺鐟﹂幈銊╁箛椤忓棛娉垮┑锛勫亼閸婃洜鎹㈤幇顔瑰亾濮樼厧澧寸€殿喗濞婇弫鎰板川椤忓懏鏉搁梻浣哄仺閸庤京澹曢銏犳槬闁挎繂娲犻崑鎾舵喆閸曨剛顦ラ悗瑙勬处閸撴繈鎮橀崘顔解拺闂侇偆鍋涢懟顖涙櫠閺屻儲鐓忛柛鈩冡缚婢ц京绱掓潏銊﹀磳鐎规洘甯掗~婵嬵敄閽樺澹曢梺褰掓?缁€浣哄瑜版帗鐓曟繝闈涘閸斻倝鏌i鐔稿磳闁哄备鍓濆鍕偓锝庝簼椤旀洖鈹戦悙鏉戠仸妞ゎ厼鍊垮顕€宕煎┑鍫濆Е婵$偑鍊栫敮鎺斺偓姘煎弮瀹曟垵鈹戦崱蹇旀杸闂佺粯锚閻ゅ洦绔熷鈧铏规啑閵堝應鍋撻弽銊р攳濠电姴娲ゅ洿闂佸憡娲﹂崣搴∥i鐣岀閻庢稒岣块惌瀣磼椤旇姤灏い顐㈢箻閹煎綊宕烽鐘靛幆闂佽崵濮垫禍浠嬪礉鎼搭煈鏁婇柛銉墯閳锋垶鎱ㄩ悷鐗堟悙濠碘€虫健閺屾稖绠涢弮鎾光偓鍧楁煟濞戝崬鏋︾紒鐘崇☉閳藉鈻庨幇顒€濮冮梻鍌欑窔濞艰崵鈧潧鐭傚畷銏°偅閸愨晜娅栧┑鐘诧工閹虫劗澹曟禒瀣厱閻忕偛澧介幊鍥ㄤ繆閸撗冨幋闁哄本鐩俊鎼佸Ψ瑜忔闂備胶绮笟妤呭闯閿濆拋鍤曞ù鐘差儛閺佸洭鏌i弬鎸庢儓妤犵偛绉瑰缁樻媴閸涘﹤鏆堥梺鍛婃⒐宀f寧绂嶇粙搴撴瀻闁瑰濮崇粭澶娾攽閻愬弶鈻曞ù婊勭箞閹ょ疀濞戞瑧鍘遍梺闈涱檧缁茶姤淇婇悡搴樻斀妞ゆ柨鍚嬪﹢浼存煏閸パ冾伃闁轰礁鍟撮崺鈧い鎺戝閺佸銇勯幘璺盒fい顐f礋閺岀喖鎮滃Ο璇查瀺缂傚倸绉村ú顓㈠蓟閺囩喓绠鹃柛顭戝枛婵洟鏌i悩鍙夊窛闁稿鍊曢~蹇涙惞鐟欏嫬鐝伴梺鐐藉劥濞呮洟鎮橀埀顒勬⒒娴e憡鎯堥柟铏姈閹便劑骞橀钘変患閻庣懓瀚伴崑濠傖缚閵娾晜鐓冪憸婊堝礈閻旇偐宓佸┑鐘叉处閸嬫劖绻涢懠顒傚笡闁哄懐鍋ゅ娲捶椤撯偓鐟欏嫷娈介柛娑橈功椤╁弶绻濋棃娑氬ⅱ缁惧彞绮欓弻娑氫沪閹规劕顥濋梺閫炲苯澧柟顔煎€搁悾鐑藉箛椤撗勑ч柟鍏肩暘閸╁嫰宕戦妸鈺傗拺閻犳亽鍔岄弸鏂库攽椤旂⒈鍤熺紒顕嗙到铻栭柛娑卞枤閸樻悂鎮楅獮鍨姎濡ょ姵鎮傞悰顔嘉旈崨顔惧幈闁诲函缍嗘禍鍫曞磿閺冨牊鐓涚€光偓閳ь剟宕伴弽顓犲祦闁糕剝鍑瑰Σ楣冩⒑閹稿海鈽夌紒澶婄秺瀵鏁撻悩鎻掕€垮銈嗘尵婵兘寮抽妶澶嬧拺闁告繂瀚悘閬嶆煕閻樺磭澧垫鐐插暙楗即宕橀悙顒€缂撻梻浣虹《閸撴繂鐜婚崸妤€姹查柨鏇炲€归埛鎺懨归敐鍛殘鐟滅増甯楅弲婵嬫煥閺囩偛鈧摜绮堥崒娑欏弿婵$偠顕ф禍鎯旈悩闈涗粶闁哥噥鍋夐悘鍐⒑閸涘﹣绶遍柛鐘崇墬缁傛帒煤椤忓應鎷洪柣鐘差儏妤犵ǹ螞椤撱垹鍚规繛鍡樺姉缁♀偓闂侀€炲苯澧撮柡灞芥椤撳ジ宕ㄩ閿亾椤掆偓椤啴濡堕崱妯硷紩闂佺ǹ顑嗛幐濠氥€冮妷鈺傚€烽柛娆忣樈濡儱顪冮妶蹇撶槣闁革綇缍佸濠氭晸閻樿尙鍔﹀銈嗗笂閼冲爼銆呴悜鑺ュ€甸柨婵嗛娴滅偤鏌涘Ο鎸庮棄闁宠鍨块崺銉╁幢濡ゅ啩娣繝鐢靛仜閹锋垹寰婇崜褏鐭夐柟鐑樺灍濡插牓鏌曡箛銉х?闁告ɑ鎮傚铏瑰寲閺囨浜剧€规洖娲ㄩ澶娾攽閻愬弶鍣归柨鏇ㄤ邯瀵鏁嶉崟顏呭媰闂佸憡鎸嗘担鎻掍壕闁圭儤顨嗛悡鍐喐濠婂牆绀堥柕濞у懐顦梺绯曞墲缁嬫垹绮堥崼鐔虹闁糕剝蓱鐏忣參鏌涢幋鐘残g紒缁樼洴楠炲鎮欓懠顒€濮查梻浣呵归鍡涘箰妤e啫绠熼柟缁㈠枛缁€瀣亜閹烘垵浜炴俊韫嵆濮婄粯鎷呯憴鍕哗闂佸憡鏌ㄩ懟顖氱幓閸ф鏅搁柣妯哄暱娴犳帒顪冮妶鍡樷拻闁冲嘲鐗嗗玻鍧楀Ω閳哄倻鍘撻悷婊勭矒瀹曟粌鈻庨幙鍐╂櫔闂佹寧绻傞ˇ浠嬪极閸℃稒鐓曢柡鍥ュ妼閳ь剛濞€婵℃悂鍩¢崒婊冨汲闂備礁鎼崯顐︽偋婵犲洤姹叉繝濠傜墛閻撴洟鎮楅敐搴′簼閻忓浚鍙冮幃锟犲Χ閸℃劒绨婚棅顐㈡处閹稿宕抽幎鑺ョ厵闂佸灝顑嗛妵婵囨叏婵犲啯銇濈€规洏鍔嶇换婵嬪礋閵婏富娼旈梻鍌欑劍鐎笛兠洪埡鍐笉闁规崘顕ч弰銉╂煏婢舵稓鐣辩紒鍓佸仱閺岀喖鏌囬敃鈧獮姗€鏌涘Ο鍦煓闁哄瞼鍠栭幃婊兾熺悰鈩冪亞闁诲氦顫夊ú妯兼崲閸儳宓侀悗锝庡枟閺呮繈鏌嶈閸撴稓鍒掓繝姘唨妞ゆ挾鍠撻崣鍡涙⒑缂佹ɑ鐓ラ柟纰卞亜閻☆參姊绘担鍛婂暈妞ゃ劌妫欑换娑欑節閸パ嗘憰闂佸搫娴勭槐鏇㈡偪閳ь剟姊洪棃娑崇础闁告粌鍟伴崥褰掓⒒閸屾瑧顦﹂柟鐚溿倖鎳岄梻浣筋嚃閸犳牠宕愰幖渚婄稏闊洦鎷嬪ú顏嶆晜闁告洦鍋嗛悰鈺佲攽閻樺灚鏆╁┑顔芥尦瀹曟劙骞栨笟濠勭◤闂佸憡绋戦悺銊╁煕閹达附鐓曟繝闈涙椤忣亪鏌涢敐鍫燁仩缂佽鲸甯¢、娆撴偂鎼搭喖濡风紓鍌欑閸婂摜绮旈悷鎵殾闁靛⿵濡囩弧鈧梺绋胯閸婃洖鈻撴總鍛娾拺閻犲洦褰冮銏㈢磼鐎n偄娴柡浣割儔濮婃椽鏌呴悙鑼跺濠⒀屽櫍閺岋綀绠涢弬鍨懙濡ょ姷鍋涢悧鎾翠繆閹间礁唯閹艰揪绲介弸娑㈡煙椤旂懓澧查柟顖涙煥閳规垿宕遍埡鍌ゆ%闂傚倸鍊峰ù鍥敋瑜忛埀顒佺▓閺呯娀骞冮姀銈庢晢闁告洦鍋嗛鍡涙⒑鐠恒劌娅愰柟鍑ゆ嫹
闂傚倸鍊搁崐鎼佸磹閹间礁纾归柟闂寸绾惧綊鏌熼梻瀵割槮缁炬儳缍婇弻鐔兼⒒鐎靛壊妲紒鐐劤缂嶅﹪寮婚悢鍏尖拻閻庨潧澹婂Σ顔剧磼閻愵剙鍔ょ紓宥咃躬瀵鎮㈤崗灏栨嫽闁诲酣娼ф竟濠偽i鍓х<闁绘劦鍓欓崝銈囩磽瀹ュ拑韬€殿喖顭烽幃銏ゅ礂鐏忔牗瀚介梺璇查叄濞佳勭珶婵犲伣锝夘敊閸撗咃紲闂佺粯鍔﹂崜娆撳礉閵堝棛绡€闁逞屽墴閺屽棗顓奸崨顖氬Е婵$偑鍊栫敮鎺楀磹瑜版帒鍚归柍褜鍓熼弻锝嗘償閵忕姴姣堥梺鍛婄懃閸燁偊鎮惧畡鎵殾闁搞儜灞绢棥闂佽鍑界徊濠氬礉鐎n€兾旈崨顔规嫼闂侀潻瀵岄崢濂稿礉鐎n喗鐓曢柕濞垮劤缁夎櫣鈧娲橀崝娆撳箖濞嗗浚鍟呮い鏃囨閻︽粓姊绘笟鈧ḿ褔鎮ч崱妞㈡稑螖閸涱參鏁滄繝鐢靛Т濞诧箓鎮¢弴銏″€甸柨婵嗛娴滄繈鎮樿箛鏇烆暭缂佺粯鐩幊婵嬫焽閿曗偓濞堫參姊虹€圭媭娼愰柛銊ョ秺閸┾偓妞ゆ帒锕︾粔鐢告煕鐎Q冧壕闂備礁缍婇弨鍗烆渻閽樺娼栫紓浣贯缚閻熷綊鏌涢妷鎴濆€婚弫鏍⒒娴e懙褰掝敄閸℃稒鍎庢い鏍仜缁犵娀鏌i弮鍌楁嫛闁轰礁绉电换娑㈠箣閻愬灚鍣梺缁樼箘閸忔ê顫忓ú顏勬嵍妞ゆ挴鍓濋妤呮⒑閸濄儱校妞ゃ劌锕獮鍐灳閺傘儲顫嶉梺闈涚箚閳ь剚鏋奸崑鎾诲醇閺囩喓鍘介梺褰掑亰閸樿偐寰婃繝姘厓闂佸灝顑嗛ˉ鍫ユ煛鐏炵偓绀嬬€规洖宕灒闁绘垶枪閻т線姊绘担鍛婃儓闁兼椿鍨崇划鏃堟倻闁捐埇鍔嶇粭鐔煎焵椤掑嫬钃熸繛鎴欏灩缁犲鏌涘Δ鍐ㄤ粶妞ゎ剙顑囩槐鎾存媴閹存帒鎯堥梺绋款儍閸婃洟鎮鹃悜钘夌闁绘劏鏅滈~宥呪攽閳藉棗鐏i柕鍡楊儑濡叉劙鏌嗗鍡忔嫽婵炶揪绲介幉锟犲疮閻愬眰鈧帒顫濋褎鐤侀悗瑙勬磸閸ㄦ椽濡堕敐澶婄闁靛⿵绠掔欢銏ゆ⒒娴g懓顕滄俊顐㈠暣瀵偊顢氶埀顒€鐣烽幋锕€绠婚悹鍥皺椤ρ勭節閵忥絾纭鹃柨鏇稻缁旂喖寮撮姀鈾€鎷绘繛杈剧到閹诧繝宕悙瀵哥閻犲泧鍛殼閻庤娲樼划宀勫煡婢舵劕顫呴柣妯诲絻娴滃爼姊绘担鍝ョШ婵☆偄娼¢幃鐐烘晝閸屾氨锛欓梺姹囧灩閹诧繝鎮¢弴銏㈠彄闁搞儯鍔嶉幆鍕繆閼碱儮褰掓箒濠电姴锕ら悧蹇涙偩閻戞ɑ鍙忓┑鐘插暞閵囨繈鏌$仦鑺ュ殗闁诡喗鐟╅幊鐘垫崉娓氼垯绱旀繝鐢靛Л閹峰啴宕橀幆褎顔嶉梻渚€鈧偛鑻晶鍙夈亜椤愩埄妲搁悡銈夋煙鏉堝墽鐣辩痪顓涘亾闂備礁鎲¢崝鏇炍熸繝鍥у惞闁哄洨浼濊ぐ鎺撳亹鐎瑰壊鍠栭崜楣冩⒑鏉炴壆顦︽繛璇у閹广垹鈹戞繝搴⑿梻浣呵瑰锕€鈻嶉弴鐘电焿鐎广儱顦粻姘亜椤戣В鍋撳畷鍥┬ㄩ梺杞扮劍閸旀瑥鐣烽崼鏇炵厴閹煎瓨鎸告禍鎯р攽閻樻彃鏆曠紒璇叉閺岀喓绱掑Ο铏诡儌婵犫拃鍕槈閼挎劙鏌涢妷鎴濈Х閸氼偄顪冮妶鍐ㄧ仾缂佸鍨块敐鐐测攽鐎e灚鏅㈡繛杈剧到濞茬娀寮查悩宸綎闁惧繐婀辩壕鍏兼叏濡も偓濡瑩鎮鹃悜鑺ュ€甸柛蹇擃槸娴滃墽绱撴担鍓插剱妞ゆ垶鐟ュ玻鍧楀冀閵娧咁啎閻庣懓澹婇崰鏇犺姳閼姐倐鍋撻悷鐗堝暈缂佽鍊块崺鐐哄箣閿旇棄浜归梺鍦帛瀹稿宕戦幘璇茬濞撴艾锕︾粙蹇涙煙閸忚偐鏆橀柛鏂跨Ч閸╂盯骞嬮悩鐢碉紲闁诲函缍嗛崑鎺楀磿閵夆晜鐓曢幖娣灩婵秹鏌″畝鈧崰鏍х暦閵婏妇绡€闁告洦鍓氶崯鎾翠繆閻愵亜鈧呭緤閸ф纾婚柟鎹愬煐瀹曞弶绻濋棃娑卞剰妞ゎ偄鎳橀弻銊モ攽閸℃ê娅ч梺鍛婏供閸嬪﹤顫忓ú顏勫窛濠电姴鍟犻幏褰掓⒑缂佹﹩娈樺┑鐐╁亾濡ょ姷鍋涢崯鎾极閹剧粯鍋愰柛鎰紦缁ㄥ姊绘担铏瑰笡闁瑰摜枪闇夐柣鎴犵摂閺佸﹪鏌熼柇锕€鍘撮柡鈧禒瀣厽闁瑰瓨绻冨婵堢磼婢跺本鏆柡灞剧洴楠炴ḿ鈧潧鎲¢崳浼存⒑缁洘鏉归柛瀣尭椤啴濡堕崱妤冧桓闂佺ǹ瀛╂繛濠囧春閳ь剚銇勯幒宥囧妽缂佲偓閳ь剟姊虹紒妯肩煀妞ゎ厼鍢查悾椋庣矙鐠囩偓妫冮崺鈧い鎺戝€绘稉宥嗙箾閹寸偟鎳€濞存粍绮撻弻鐔煎箲閹邦厾銆愰柛鐔呵归—鍐Χ閸℃ǚ鎷瑰┑鐐跺皺閸犲酣锝炶箛鎾佹椽顢旈崟顐ょ崺濠电姷鏁告慨瀵糕偓姘煎弮瀹曞疇顦规慨濠冩そ楠炴劖鎯旈敐鍌涱潔闂備礁鎽滈崰鎰板箰閹惰姤鍋樻い鏃堟暜閸嬫捇鏁愭惔鈩冪亶闂佺ǹ顑嗛崝娆撳蓟濞戙垹绠涙い鎾跺仧缁侀绱撴担闈涘Ω闁稿氦灏欓幑銏犫攽鐎n偄浠洪梻鍌氱墛缁嬫劕鈻介鍫熲拺闁硅偐鍋涙俊濂告煟閺嵮佸仮妤犵偛鍟撮幃鍧楊敍閿濆柊顒勬煟鎼淬埄鍟忛柛鐕佸亰瀹曟儼顦撮柛鏃撶畱椤啴濡堕崱妤冪懆闁诲孩鍑归崣鍐春濞戙垹绠i柨鏃傛櫕閸樼敻姊洪崗鑲┿偞闁哄懏绋掔粋鎺戔堪閸喓鍘遍梺鍝勫€搁幖顐g妤e啯鈷掗柛灞剧懆閸忓瞼鐥鐐靛煟鐎规洘绮岄埞鎴炵節閸愨晛娅¢梻鍌氬€风粈渚€骞楀⿰鍫濈獥閹兼番鍔岀粻瑙勩亜閹板墎鐣遍柣鎾达耿閺岀喐娼忔ィ鍐╊€嶉梺绋款儐閸旀瑩寮诲☉鈶┾偓锕傚箣濠靛懐鍑规繝娈垮櫙缁茬晫鈧碍婢橀~蹇涙惞閸︻厾鐓撳┑鐐叉閸庢娊宕滈幎鑺モ拺缂佸顑欓崕宥夋煕婵犲啯绀嬮柟顕€绠栭幃鍧楊敍濡鐫忛梻浣告贡閸庛倝宕硅ぐ鎹ゅ洭顢橀悢铏诡啎闁哄鐗嗘晶浠嬪箖婵傜ǹ鍑犳い蹇撶墛閻撶喖鐓崶銊︽儓闂婎剦鍓熼弻鈥崇暆閳ь剟宕伴弽褏鏆︽俊銈呮噺閸ゅ啴鏌嶉崫鍕偓褰掝敊閸愵喗鈷掑ù锝呮啞閸熺偤鏌$仦璇插缂侇喗妫冮幃鐑藉箥椤旇姤顔曢梻浣侯攰閹活亞鈧潧鐭傚顐﹀磼閻愬鍘卞銈嗗姂閸婃洟寮搁弮鍫熺厱婵☆垳绮畷宀勬煙椤旂厧妲绘顏冨嵆瀹曠喖顢橀悩闈涘辅闂佽姘﹂~澶娒哄Ο鐓庡灊闁规崘顕х粻鏍煏韫囧鈧牠宕戦崒鐐茬婵烇綆鍓欓埀顒佺墵楠炲瀵肩€涙ǚ鎷绘繛杈剧悼閹虫捇顢氬⿰鍛<閻犲洦褰冮埀顒佺摃閻忓鈹戦悙鍙夘棡闁圭ǹ鎽滄竟鏇㈠锤濡や胶鍘介梺鍝勫暊閸嬫捇鏌熼鍨厫缂佸倸绉撮オ浼村醇閻斿搫骞愰柣搴$畭閸庨亶宕锝勭箚闁秆勵殕閻撶喐銇勯幘璺轰户闁绘帒鎽滈埀顒侇問閸犳洜鍒掑▎鎾冲瀭濡わ絽鍟Λ姗€鏌曟径娑㈡闁哄鎮傚缁樻媴閾忕懓绗¢梺鍛婃⒐宀f寧绂嶇粙搴撴瀻闁规儳纾鎴︽⒑缂佹ǘ缂氶柡浣告憸婢规洟宕楃粭杞扮盎闂佸搫鍟ú銈嗙瑜版帗鍤冮柡宥庡幗閳锋垿鏌涘☉姗堝伐缂佹宀搁幃浠嬵敍閵堝洨鐦堥梺缁樹緱閸犳牞鐏掗梺鍏肩ゴ閺呮繈鏁嶅⿰鍐f斀闁宠棄妫楅悘锝囩磼椤曞懎鐏﹂柟顔炬暬楠炲酣鎳為妷銏″濠电偠鎻紞鈧繛鍜冪悼閺侇喖鈽夐姀锛勫幈闂佸搫鍟犻崑鎾寸箾閼碱剙鏋涢柣娑卞櫍瀵粙顢樿閺呮繈姊洪幐搴㈩梿婵☆偄瀚伴崺鈧い鎺嗗亾闁搞垺鐓¢崺鐐哄箣閿旇棄浜归梺鍦帛鐢鈻撹缁绘稓鈧稒岣块惌瀣磼椤旇姤宕岀€殿喖顭烽幃銏ゆ偂鎼存繄鐐婇梻浣告啞濞诧箓宕㈠⿰鍫澪ㄩ柨鏃囨〃缁ㄥ姊洪崫鍕偓褰掝敄濞嗗精鐔煎焵椤掑嫭鈷戦柛婵嗗閻忛亶鏌涢悩宕囧⒌妤犵偛鍟村畷绋课旀繝鍐╂珫婵犵數鍋為崹浣冦亹婢舵劕浼犳俊銈呭暟绾句粙鏌涚仦鍓ф噭缂佷焦婢橀—鍐偓娑櫳戦崐鎰殽閻愭潙濮堢紒缁樼箓椤繈顢楅崒銈呮暩闂傚倷绀侀幉锛勭矙閹烘垞缂氭繛鍡樺灩閻棝鏌涢鐘插姕闁绘挻鐟х槐鎾存媴婵埈浜炵划顓㈠箳閹搭厾鍞甸梺鑽ゅ枑婢瑰棙鏅堕敂鑺ュ弿濠电姴瀚敮娑㈡煙瀹勭増鍣界紒顔炬暩閳ь剨缍嗘禍婵嬵敊閸曨厾纾介柛灞剧懆閸忓瞼绱掗鍛仸鐎规洜顢婇妵鎰板箳閹寸媭鍞归梻渚€娼х换鍫ュ磹閺囥垺鐓侀柛銉e妿缁♀偓闂傚倸鐗婄粙鎾存櫠濞戞瑧绠鹃柛顐犲劤閻g儤鎱ㄦ繝鍌涙儓閺佸牓鏌涢妷鎴濇噸閹綁姊绘担渚敯妞ゆ洘绮庨幑銏犫攽鐎n亞鐣洪梺缁樺姉閸庛倝宕甸崘顔界厓閻熸瑥瀚崝銈吤瑰⿰鍛壕妞ゃ劊鍎甸幃娆撴嚑椤戣儻妾搁梻浣告啞濮婂湱鍠婂鍡欌攳濠电姴娴傞弫鍐煥濠靛棙澶勯柛鎺撶洴閹鎲撮崟顒傦紭闂佹悶鍔嬬划娆撶嵁閸愨晝顩烽悗锝庝簻缁愭稒绻濋悽闈涗户闁稿鎸鹃埀顒佽壘閵堢ǹ顫忕紒妯诲闁告稑锕ら弳鍫㈢磽娴e壊鍎愰柛銊ユ健瀵偊宕橀鍢壯冾熆鐠轰警鍎忛柍褜鍓欓悥濂稿蓟閿濆妫橀柛顭戝枟閸婎垶姊虹紒妯诲鞍婵炲弶鐗犻崺鐐哄箣閿旇棄浜归梺鍦帛鐢鈻撻懜鐢电瘈闁冲皝鍋撻柛銉檮閸犳岸姊洪崫鍕缂佸鍏樼瘬濞撴埃鍋撻柡灞剧洴楠炴﹢寮堕幋婵囨嚈闂備浇顕栭崰鎾诲垂娴犲鈧礁螖閸涱厾顦板銈嗗姂閸娿倝宕悽鍛娾拻濞达綀濮ょ涵鍫曟煕閿濆繒鐣垫鐐茬箻閺佹捇鏁撻敓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