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最新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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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修改〈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经2012年9月12日国务院第216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法制办以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负责人对此表示,《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自2007年4月施行以来,对于维护期货市场秩序,保护期货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期货市场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为适应新形势,解决新问题,原条例的有些规定也需要进一步修改完善,因此,为进一步明确清理整顿非法期货交易活动的法律依据,依法加强对期货交易活动的监管,同时明确地方政府查处取缔非法期货交易活动的职责,有必要修改完善有关规定。此外,为适应推出原油期货、国债期货等期货业进一步创新、发展的需要,并且按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总结期货交易和监管的实践经验,均有必要对原条例确定的一些具体制度作出调整。

具体来看,为适应期货业进一步创新、发展的需要,主要修改的条例有:一是为适应推出原油期货的需要,为境外投资者直接进入期货交易所进行原油期货交易预留了空间;二是为适应推出国债期货交易的需要,使成为期货交易所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的商业银行也能够依法参与国债期货交易,修改后的条例删去了禁止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参与期货交易,对违反者追究法律责任的规定;三是为适应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修改后的条例删去了期货交易所结算会员的结算业务资格、期货公司变更公司形式、期货公司变更境内分支机构营业场所和负责人、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的资格,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事期货保证金存管、期货结算业务的资格须经国务院期货交易监管机构批准的规定以及修改了期货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变更5%以上的股权的规定。

就此,弘业期货研究所花茂来昨日接受《大众证券报》采访时表示,此次修改,业内重点关注应该是在于两点:增加了期货公司未来开展期权业务,同时对期货公司股东的限制有所放松;包括增加符合规定条件的境外机构,可以在期货交易所从事特定品种的期货交易。

渤海期货经纪业务部副总经理韩峰昨日认为,修改过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对期货交易、期货合约、期权合约重新进行了更加准确的描述和界定,且根据国务院减少行政审批事项中所涉及期货行业内容进行修订,减少了对期货公司个别事项的行政审批。根据国务院集中整顿大宗商品电子盘、类期货交易所的精神,对取缔涉及变相期货交易场所的权责进行了明晰,有利于扩大期货公司的生存空间。此外,对个别期货业务留出了在未来进行业务创新的空间。

《国务院关于修改〈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决定》

修改后的管理条例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根据决定,修改后的条例对条例所适应的交易活动范围进行了详细规定,明确了条例所称的期货交易、期货合约和期权合约的具体内容。

同时,条例明确期货交易应当在依照本条例规定设立的期货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期货交易场所进行,禁止在规定的期货交易场所之外进行期货交易。

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期货交易,条例增加一项条款规定,符合规定条件的境外机构,可以在期货交易所从事特定品种的期货交易。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针对非法设立期货交易场所等行为,条例规定,非法设立期货交易场所或者以其他形式组织期货交易活动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2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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