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条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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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人玫瑰,手留余香,何况是给予别人第二次生命。

重庆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重庆市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条例》经审议后表决通过,并将于5月1日起开始施行。

记者注意到,条例规定免除捐献人的基本丧葬费用,遗体或者人体器官捐献人的配偶、父母或者子女,在需要接受人体器官移植时享有优先权。

★如何捐献遗体?

虽然入土为安是国人几千年来的习俗,但随着社会进步,遗体捐献这种爱心行动已越来越被认可。但大家一直关心的是,人都死了,我所表示的捐献遗体这一意愿又如何实现?如何保证?

条例规定,遗体器官不仅自己可以捐献,若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近亲属可代捐。

记者注意到,条例规定的捐献意愿有三种情况,即生前表示愿意在死亡后捐献遗体或者人体器官的,应当到相应登记机构办理捐献登记手续,本人有权变更、撤销或者查询有关登记情况;生前明确表示不捐献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捐献其遗体或者人体器官;未办理捐献登记手续,生前也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可以由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共同书面同意捐献,并代为办理登记手续。

对此,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但彦铮表示,除近亲属可以代捐的规定外,条例中还有捐献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应当尊重捐献人捐献意愿的表述,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捐献最终要由捐献执行人来完成,如果捐献人的亲人中有人反对,捐献活动即行终止。

★捐献有何好处?

对于遗体捐献者而言有什么好处呢?条例规定,遗体或器官捐献者的配偶、父母或子女在需要接受人体器官移植时享有优先权,相关部门还将对经济困难的捐献人家庭提供必要的救助。同时,市红十字会将向捐献人家属颁发荣誉证书,并建立纪念设施、纪念网站,提供缅怀场所,组织开展悼念活动。

条例还规定,要举行尊重遗体的相应仪式,以及尊重捐献人的意愿,保护当事人隐私不受侵犯。

“实践中,因为不放心使用的规范性而不愿意捐献的市民并非少数。”如何免除捐献人的后顾之忧,条例也作了规定:遗体接受单位应尊重并妥善保存捐献人的遗体,严格遵照捐献人生前意愿使用,使用前应以适当的方式举行尊重遗体的仪式。此外,摘取人体器官的遗体,除用于移植的器官外,应恢复遗体外貌,使用完毕或经检查不适宜用于医学科学事业的遗体,若遗体捐献执行人未要求自行处理,则由遗体接受单位负责火化。民政部门将免除捐献人的基本丧葬费用,并为丧葬事宜提供便利条件。

★条例不涉及活体器官捐献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古富香介绍,随着医学教学科研、医疗技术的快速发展,对遗体、人体器官的需求量日益增加,供需矛盾十分突出,需要通过立法来规范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活动及相关工作。“条例的出台,必将让这一爱心行动越来越规范,也会促进更多的爱心人士参与到这一行动中来,推动社会文明进步。”

记者注意到,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及其有关活动适用该条例,而血液、精子、卵子、胚胎的捐献及其有关活动不适用该条例。条例中所称的人体器官,指人死后仍具有特定生理功能的心脏、肺脏、肝脏、肾脏、胰腺、小肠等器官。捐献的遗体用于医学科学事业,捐献的人体器官用于临床移植。同时条例规定,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包括捐献登记、捐献执行、遗体接受、人体器官获取等环节。

“条例除对捐献行为本身作出规范外,也对遗体接受和人体器官获取作出了规范。”古富香强调,条例并未涉及与人体器官移植有关的内容,只是对遗体和自然人死亡后的人体器官做出规定,不涉及活体器官捐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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