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社团行政综合管理制度(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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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社团行政综合管理制度

十八条 出席人员应准时到会签到,不得无故缺席、迟到,因事请假应通知会议筹备部门,同时,以书面形式获得相关负责人同意后,将假条交到行政管理部。

十九条 参会人员听从会议主持的安排,不喧哗打闹;散会后,按秩序离开,会场保持清洁卫生。

五章 支教管理

二十条 义务支教相关工作,由长期义务支教委员会独立执行,社团其他机箍门协调、配合工作。

二十一条 志愿者根据支教的需要统筹安排,在全院公开招聘,采取公开考核的方式进行选拔,通过考核的志愿者统一建立志愿者档案,由行政管理部统一管理。

二十二条 组织志愿者进行必要的支教培训,在条件的允许情况下,组织适当的教育能力提升培训,为志愿者提供教学能力提高的平台,提升教育质量。

二十三条 为保证支教质量,对志愿者进行严格考勤,定期和不定期的进行能力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志愿者进行沟通辅导或取消支教资格。

二十四条 学期期末对志愿者进行评优,根据实际确定评优人数,获得通过的志愿者由社团和支教所在学校同颁发荣誉证书,授予“优秀志愿者”称号。

二十五条 学期期末对支教学校学生进行成绩考核,考核方式根据实际采用灵活多样的方式,成绩优异的学生由社团和当地学校授予“优秀学生”称号,给予一定的奖学金。

六章 奖励惩罚

二十六条 评比称号:优秀干部、优秀会员、爱心使者(一级称谓),奉献使者(二级称谓),特殊荣誉使者(三级称谓)。

二十七条 各级称号评比由监督审查委员会根据对社团的贡献大小提出候选人名单,提交理事会审议通过生效。评比考核期内受过处分和附加处分的会员无论贡献大小,一票否决,不得给予任何称号评比。

二十八条 错误轻微,对社团运行、日常管理、活动执行等不起实质性影响作用的行为,不适用处分和附加处分,一律缴纳一元公益支持资金;中、高层事务管理级别加倍缴纳公益支持资金。

二十九条 处分类别:警告、严重警告、降职、撤职、开除会籍;附加处分类别:罚款。

三十条 拖拉推诿是指对待职责内的工作,接受指令而不立即行动,办事拖拉;遇事缺乏担当,寻找各种借口,推脱任务、推卸责任。情节轻微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比较严重给予降职或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给予开除会籍处分。

三十一条 拒不执行是指不接受社团的决定、安排、管理、制度等,接到指令拒不执行。情节轻微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比较严重给予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给予撤职并开除会籍处分。

三十二条 挪用资产是指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把社团公财产短时间内作为私人财产使用,没有导致社团损失,初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再次违反给予撤职处分;三次及以上给予开除会籍处分;同时,根据资产使用情况给予到元罚款,作为资产使用费。

三十三条 占有资产是指利用职务或工作便利,把社团公财产据为已有,导致社团财产损失,损害社团公利益。一经发现开除会籍,返还社团财产或按原值赔偿。同时,根据资产使用情况给予到元罚款,作为资产使用费。必要时上报学院介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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