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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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九条专项经费管理
专项经费是指财政部门或上级公安机关核拨的指定项目和用途的经费。要加强对专项经费的管理,严格按指定用途专款专用,保证专项任务和计划的完成。专项经费实行专项报告制度,并接受财政部门或上级公安机关的检查、验收。
十条资产管理
公安机关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等。
(一)流动资产是指在一内变现或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低值易耗品、暂付款、有价证券等。
(二)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使用限在一以上,在使用过程中能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使用限在一以上的大批同类资产,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分为:房屋及建筑物、交通工具、通信设备、计算机设备、侦察设备、武器警械、家具、图书、其他设备等。
(三)对资产实行归口统一管理,建立健全资产的采购、验收、保管、领用、维护、报废、变更制度,明确资产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的责任。
三章监督
十一条财务监督是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财务监督,掌握公安财务活动规律,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财政财务制度的贯彻执行,维护财经纪律。
十二条财务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对各项收入和支出的范围和标准进行审核和检查;
(二)对有关资产管理要求和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
(三)对违反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问题进行检查纠正。
十三条监督检查的方式方法:
(一)公开所有收费项目、依据、标准;
(二)局机关、各派出所和刑警责任区中队都要在醒目位置,设立举报电话(包括主要局领导、纪委书记、督察大队办公室的

号码),并在电台、电视台公布,号召广大人民群众对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一切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虚心接受案件当事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三)对群众的举报、投诉逐起抽,查明情况,严肃处理,绝不姑息迁就;
(四)采取平时审计、专项审计、定期审计和调查审计相结合的方法,加大审计力度,全方位监督各科室所队财务收支是否真实准确、合规合法,查有无违反财经纪律的问题;
(五)结合执法执纪大检查、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和日常的督察工作,对各科室所队财务管理开展全面督察,发现问题,及时整改,进一步促进队伍的党风廉政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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