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决定(五)
⑶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保障措施条的,每发现一人次不按规定程序办理的,对财资部经办人罚款元,并责令限期整改。
⑷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保障措施条的,逾期不参加综合服务的,每有一人对其所在单位罚款元,对当事者本人按每延误一天给予元的经济处罚,以此类推。同时,对当事人的亲属给予停班处理,直到当事人接受了综合服务为止。对其所在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和计生宣传员每人罚款元。
⑸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保障措施条的,凡不按要求进行函调的,对其所在单位给予元的罚款,对当事者本人给予元处罚,同时责令其停班函调,直到完成函调工作
⑹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保障措施条的,违反者,对经办人给予元罚款,并责令经办人负责办理管理移交手续,凡没有兼职计生宣传员的整建制外出创业单位,对项目负责人给予元罚款,并限期整改。如有违反流动人口管理规定的,每发现一人次,对当事人给予元的经济处罚。流入的已婚育龄妇女必须按时接受我矿组织开展的避孕节育综合服务,凡不按时接受综合服务的,按本规定四条给予处罚
()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保障措施条的,每次给予责任人元经济处罚。其他各类假的审批,严格按庞矿发(~)号文件执行。
()对度计划生育目标责任书考核得分在分以下的单位,按责任书的规定进行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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