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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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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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工团意险、车辆保险费


修理费
综合管理部






非直接生产中小修(含车辆)


运输费
办公室






小车修理保险以外的运行费


文体宣传费
办公室、政工部






广播站、党政工团活动费


警卫消防费
物业管理部






场区消防、治安维护费


其他
综合管理部








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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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票证管理

、取得票据

()普通发票

凡从外单位索取的普通发票,必须印有税务监制章及防伪水印,并加盖有外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填写内容要明确齐全、大小写金额一致,无涂改刮擦现象。

()行政事业收据

行政事业收据必须印有财政部门监制章,并加盖收费专用章。其经济内容必须是合法性收费,且附有收费文件证明,填写内容必须明确齐全、大小写金额一致,无涂改刮擦现象。

()xxxx

各部门在发生购买物资、接受修理修配劳务时,必须取得xx。取得的xx内容填写要齐全,货物名称、修理项目等必须详细填写。项目名称填写笼统的,须另附税务局印制的xx专用清单。

()各单位从外索取的各种发票要真实反映其经济业务内容,不得弄虚作假,否则一经查实,公司将给予严肃处理。

、出具票据

()公司对外开具普通发票,必须字迹清楚,不得错格、涂改;全部联次一次填开,上、下联内容和金额必须一致,发票不得拆本使用。

()公司对外开具xx,必须要求对方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或复印件及产品销售合同方可为其办理。

()任何人不得在其他单位与本公司没有发生实际交易的情况下,为其xx,更不得在没有发生实际交易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xxxx,一经发现,交由司法部门处理。

五、本暂行办法自~月日起执行

其他未尽事宜按集团公司和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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