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乡镇纪检监察工作评估办法(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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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乡镇纪检监察工作评估办法

、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工作,按照相关程序,规范公开内容,乡(镇)机关及所属职能所站都必须设立固定公开栏,按照每季度公开一次的要求备案(分);

、围绕县、乡(镇)党委、政府中心工作,适时开展效能督查,确保政令畅通,推行项目代办制度,严格实行效能告诫制度,对违反效能建设有关规定,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影响的,坚决予以效能告诫(分)。

、对落户在所辖乡镇的县重点项目(含招商引资项目),乡镇主要领导亲自协调,解决问题。(分)

九、特色工作及信息报送(分):

、围绕中心开展工作,结合实际争创特色,某项工作被县纪委肯定和推广,每超过一项加分,不封顶(分);

、积极挖掘、采编、报送信息,每个乡镇每报送各类信息条以上,被市级以上单位采用条以上(分);

、信息报送每少一条,扣.分,直到扣完为止;被市级以上单位采用,每超过条,加分,不封顶。

十、自身建设(分)

、深入开展“学英雄、增素质、提能力”学习活动,增强思想政治素质,提高执纪能力和工作水平,要有学习记录、学习笔记、心得体会(分);

、认真开展“弘扬求真务实精神,争创一流工作业绩”活动,各项制度完善,人员配备齐全 (分);

、落实《福建省纪检监察干部十条禁令》和县《实施意见》,强化内部监督制约机制,自觉接受来自各方面的监督,树立可亲、可敬、可信的良好形象。群众有反映纪检监察干部违纪违法问题的,一经查实,该大项不得分(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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