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企业运输生产管理办法(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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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企业运输生产管理办法

五十七条 车主之间因争客相互辱骂,攻击,甚至相互使用暴力而造成严重后果者,每人罚款元。

五十八条 车辆不接受车站运管检查和强行冲关的,每次罚款-元。

五十九条 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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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核定线路到达目的地,路途甩客、转客的,按甩客人数全程票价的三倍处罚,但每次罚款最低不能少于元。

六十条 遇抢险、救灾及国防等指令性运输任务,不服从派车辆每次罚款元,并收回车辆牌证,解除经营合同。

六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整改,视情节轻重,给予车站或责任人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 不执行物价政策,乱价违规的;

. 站务人员态度恶劣,受旅客设诉或报纸、电视台等媒体 曝光的;

. 站内有闲杂人员揽客的;

. 站内经营秩序混乱,站场脏、乱、差的;

. 不在辖区内发车而超范围经营的;

.未能维护好站场秩序,经反复打击清理,仍未达到预计目标;

.站务人员未能完成本职工作,发现问题不处理或处理不当致使车站和车主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站务人员不遵守公司及车站有关规定制度,情节严重者;

.不按规定发放、审查、填写包车、加班证的。

. 利用职务之便行贿受贿,牟取私利,损公肥私,刁难和敲诈旅客的,每次罚款。

六十二条 发现和举报重大情况,挽回重大损失的,每人次奖励元。

六十三条 敢于同不法份子和现象作斗争,表现特别突出者,每人次奖励元。

六十四条 提出好的意见和建议,经单位采纳者,奖励元。

六十五条 其它行为给单位挽回或造成重大损失的,视情况予以奖励和处罚。

六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公司进行处罚,不服的由总公司运输管理部门裁定。

七章 附 则

六十七条 本办法修订解释权属公司,下属各单位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六十八条 原运输管理方面的各种管理办法及其补充规定必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六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司七届一次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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