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考核暂行规定(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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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考核暂行规定

七、考核结果的使用

干部的考核结果与干部的聘任、奖惩、晋升、培训、辞退以及调整职务挂钩。基地根据实际情况对考核优秀的干部予以各种形式的鼓励和奖励。

干部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下列规定处理:考核中首次被确定为不称职的,责令其限期改正;连续两次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干部,按规定予以降职或解聘调离原岗位,离职培训或者另行安排其他工作。

对考核中发现违法乱纪、失职渎职的干部,要依照国家和基地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八、考核材料归档

为有利于考核材料的保存和考核工作的连续性,综合管理部要建立专门的干部考核工作档案并做好材料归档工作。此外,各单位要建立干部度考核档案,干部度考核结果由干部所在单位保管。

九、考核纪律

、全体参加考核人员(考核人和被考核人)要提高对考核工作目的、意义的认识,保证考核工作顺利进行,要正确对待自己和他人,客观地、实事求是地反映情况,防止感情和偏见代替政策,保证考核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负责考核工作的主管领导、考核小组成员、参加考核的所有人员及其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必须遵守考核纪律,严格执行考核程序和考核标准,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考核工作中要注意发扬民主作风,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注意发挥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的集体作用。

、对在考核工作中有违反考核规定和纪律,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打击报复行为的,一经查实,要严肃处理。 机关各部门要统筹兼顾,全面安排好工作,从时间上、组织上确保考核工作的顺利进行。

十、本暂行规定由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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