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供暖费管理办法(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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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供暖费管理办法

十四条 各单位根据本单位管理的供暖协议、职工住房应支付供暖费的面积、供暖单价及需要负担的供暖户数,在每月日前向行政管理部提出《供暖费计划表》(见附表二)。

十五条 行政管理部对各单位申请的供暖费计划,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核定,在每的月日前批复并拨付供暖资金。

十六条 各单位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宿舍进行动态管理,及时维护“行政管理信息系统”中的有关数据,对签订的《供暖协议》进行备案工作。

十七条 各单位每定期核实本单位职工住房供暖费的支付情况,定期核对职工的《供暖协议》。

十八条 职工调换、出售(以下简称出让方)由公司所属各单位负担供暖费(含公司支付供暖运行费)的房屋时,职工本人要与供暖(管理)单位解除该房屋的《供暖协议》。

职工本人要求调整供暖费支付地址时,应向所属单位提交书面申请。

十九条 出让方有义务协助购买、调入或承租人是我公司职工到供暖单位办理《供暖协议》的变更手续。

二十条 我公司负担供暖费的房屋,其使用人变更为非我公司职工的,公司不再负担该住房的供暖费;变更为我公司职工的,按照该职工是否达到应享受“住房面积标准”重新核定其应享受的供暖费。

二十一条 职工与我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公司不再负担该职工的供暖费(或由解除关系人全额交纳供暖费)。

二十二条 在我公司内部正常调动工作的职工,由调入单位负担供暖费。

二十三条 各单位负责本单位《供暖协议》与《北京电力公司供暖费(付费\收费)台帐》(见附表三)的登记、汇总、上报工作,台帐内容要及时、准确,每月日(从每月至次的月,遇节假日顺延)前上报行政管理部,新签用户交协议及房屋证明复印件各一份以备案。

台帐分为付费与收费两类,定期同财务部门核对。

二十四条 各单位要监督供暖方的供暖质量是否达到政府规定的标准,保证职工的生活质量。

六章 供暖费的监管

二十五条 各单位供暖费的发放要在oa上进行公示。

二十六条 各单位供暖费的收支、执行情况要接受行政管理部、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或挪用公司拨付的供暖资金,专款专用,保证资金按规定拨付到供暖单位。

七章 附则

二十八条 实施供暖费补贴单位不再执行本办法。

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三十条

本办法由行政管理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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