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委员会各项制度(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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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委员会各项制度

矛盾纠纷交办制度

、县城区办事处调处中心对受理的各类矛盾纠纷进行认真梳理分类,分流交办;

、对应分流交办的矛盾纠纷,由调处中心填写交办单,当事人持交办单到指定单位处理;

、对于重大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在分流交办的基础上做好协调协助,同处理。

督查、督办制度

、调处中心对应归口办理的矛盾纠纷实行转办、交办制度,由对口单位负责办理;

、调处中心对分流案件的调处情况随时进行督查督办;

、通过督查督办,确保矛盾纠纷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限得到依法、及时处理


同调解制度

为使发生在我辖区及附近单位的民间纠纷得到及时、妥善正确的调处,结合单位实际,现制定本制度。

、不论为主持调解还是协助调解,均应本着对当事人负责,对群众负责的精神,认真对待。

、积极与有关各方保持联系,进行调查研究,收集纠纷的事实材料;主动采取措施,防止纠纷激化;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促使当事人达成协议;敦促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


矛盾纠纷调处回访制度

矛盾纠纷调处回访制度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为了巩固调解成果,防止纠纷反复,而对纠纷调解已达成者所进行的检查访问制度。

、人民调解委员会对于纠纷调解已达成者或未造成者一律要执行回访制度。特别是对重大疑难纠纷,调解员要定期进行回访。

、人民调解委员会在纠纷回访过程中,要注意发现、纠正调解工作中的错误,改进工作,听取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以巩固调解的成果。

、回访的对象主要是当事人和知情人,听取他们的意见。同时,要注意收集群众的反映,以便全面了解情况。

、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进行回访时,要了解当事人的思想动态,继续进行法制宣传与道德教育等思想工作,督促双方履行协议。

、对未能达成调解协议并结束调解后,人民调解委员会应主动上门回访纠纷当事人,了解矛盾纠纷解决与否及发展动态,劝告当事人冷静、理智、正确对待,依法办事,不可感情用事,扩大纠纷事态,以防止纠纷扩大激化或转化。

、人民调解委员会对每次回访必须有详细的回访纪录并存档。

调解工作总结评比制度

、人民调解工作实行一两总结制度,半初步总结,一全面总结;

、总结内容是:半或一来开展调解工作的基本情况与估介,调解、预防纠纷的成功经验和典型案例,工作中的教训、失

误及其原因,以及今工作的安排;

、参加人员为办事处调解委员会及各基层调解委员会成员; 、总结的目的是发扬成绩,睁差距,克服缺点,改进工

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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