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规章制度(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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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规章制度
  、综治办公室负责指导、协调辖区内基层单位的综治工作。
  、综治办公室每季度未组织综治办相关人员对各基层单位的综治工作情况进行一次检查督促,半进行一次考核,终进行一次考核评比。
  、综治办公室严格依照每签订的责任书,对各基层单位进行考核评比,对综治工作先进单位,按章奖励;对综治工作不合格的,建议党工委、办事处实行“一票否决”,并限期整改。

重点人口管理制度

、各基层单位要建立健全本单位重点人口档案,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做到“四知道”。即:㈠、知道姓名、龄、性别、住址、职业、犯罪性质,处理情况;㈡、知道家中经济状况;㈢、知道平时经常交往的人员;㈣、知道现实表现情况。“六熟悉”即㈠熟悉体貌特征;㈡熟悉犯罪同伙;㈢熟悉姓名、外号;㈣熟悉作案手段;㈤熟悉活动规律;㈥熟悉着装的变化。
、作好动态积累,发现可疑问题及时调查核实,并及时履行情况报告制度,以做好妥善处理。
、建立重点人口公开帮教和秘密监控工作网络,对每一个重点人员要有专人监控,并随时掌握情况及时进行反馈。
、经常对重点人员进行分析、研究,根据不同重点人员采取不同的帮助和监控形式,力争达到好的效果。

帮 教 制 度

、各基层单位要对本单位的帮教对象做到摸清底数,对实施帮教对象组织、人员、措施三落实。
、对帮教对象定期组织谈话,并根据表现情况,该解除帮教的应及时解除,该继续帮教的应重新列订计划,继续帮教,直到改好为止。
、依法保障刑释、解教人员的合法权益,为他们生活、劳动和接受再教育创造必要的条件。

、对假释保外人员要落实监控,进行跟踪帮教,并将表现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和反映。
、建立帮教谈话记录。
、经常对帮教对象进行法制教育,增强法律意识,减少重新犯罪的可能性。


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

、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城区党工委、办事处的领导下,负责本单位的调解工作。
、调解工作坚持:“防激化、创三无、争先进”为主要目标,积极维护社会稳定。
、经常向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使职工自觉学法、懂法、用法、不违法。
、调查了解并及时掌握每个家庭及其它不安全因素,做到经常分析、研究、及时进行教育,及时化解,使一般纠纷不出单位,重大纠纷及时报告。
、建立调解登记薄,做到调解有登记,件件有着落,使调解工作逐渐走向制度化、规范化。
、调解委员会要经常组织调解人员进行学习有关党的方针、政策、熟悉调解工作。
、调解人员要经常深入群众,工作要扎实,方法要灵活,头脑要清醒,政策要明确。

外来人员登记制度

、建立外来人员登记薄。
、对外来人员实施严格的登记制度,不登记不准进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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