饭店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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饭店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若装修支出符合固定资产改良支出标准,则上级公司财务应将此项支出在固定资产账下单独设“固定资产装修”明细科目核算,并采用合理的方法单独计提折旧。

七章 固定资产的清理及报废
二十九条 各部门应不定期地对所管辖的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对盘亏、盘盈、报废、毁损、转出、转入的固定资产应及时与饭店财务部和上级公司财务取得联系。

对于盘亏、报废、毁损的资产,应查明原因。若系人为因素造成,须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饭店资产的转出和转入应征得饭店管理委员会的批准。

三十条 饭店财务部和上级公司财务,应按会计制度、会计核算办法和本固定资产管理规定,及时对固定资产的盘亏、盘盈、报废、毁损、转出、转入事项进行账务处理。

三十一条 对于超过服役期或尚在服役期内的设备,如存在下列现象则按程序进行清理或报废处理:

、无法正常运行,且无法修复;

、修理费用过高,不如购买新设备;

、由于国家新法规、新标准颁布,现有设备的使用已违反了这些新规定;

、能耗等使用成本过高,购置新设备比使用现有设备更经济;

、继续使用将对环境造成重大不良影响;

、原有设备的工艺、技术已被新工艺、新技术淘汰,继续使用已经不经济;

、由于意想不

到的因素,资产受到不可抗力损坏,已无法继续服役;

、其他需要对设备进行报废的原因。

三十二条 对于需要清理、报废的资产,由各资产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报告,经工程技术部门鉴定、财务部门(含上级公司财务)论证后,由饭店总经理确认,按程序纳入度固定资产预算管理。各相关部门根据预算处理。

三十三条 对于未来得及纳入预算的资产报废,应按预算形成程序,最终由饭店管理委员会立项审批。各相关部门根据审批意见办理。

三十四条 财务部门(含上级公司财务)应配合并监督好各相关部门的清理工作,做到资产清理费用按规定开支、资产残值收入及时入账。

对于保险赔偿范围内的资产报废,应及时与保险公司取得联系,做到财产赔偿及时、足额入账。

三十五条 对在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资产,相应资产管理部门应及时办理好报废资产的销户、转出转入资产的过户等相关手续。

八章 附则
三十六条 本制度自批准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规定自动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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