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管理暂行办法(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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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管理暂行办法

十三条 公司网上业务由市场职能部门和销售部门在领导小组的监督下实施具体操作。

十四条 严禁在公司网络上进行任何形式的网络游戏、浏览图片、欣赏音乐等与工作无关的内容。

十五条 任何部门或个人应高度重视公司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保护,对于需要上网的各类信息,必须保证有严密的授权控制。

十六条 公司网络结构由领导小组统一规划与建设并负责管理维护,使用部门无权更改网络结构。

十七条 非正常工作时间不允许联网,如因工作之需必须联网时应事先征得办公室同意。

十八条 涉及对市场业务的非保密性资料的网上作业宣传时,依市场管理规则进行。

十九条 任何人不允许登陆非法、淫秽网站。

二十条 使用局域网内享打印机,须遵照公司有关文件管理制度进行。

六、违规处罚规定

二十一条 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扣减专管员及当事人当月绩效考核分,扣减该部门当月绩效考核分分。

.因防护不当,电脑感染病毒;

.私自安装和使用未经许可的软件 (含游戏);

.离开计算机一小时以上未退出系统或未关机;

.非经专管员同意擅自使用计算机或擅自同意非本部门兼管员使用计算机;

.没有及时检查或清洁设备;

.上班时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行为;

.未经主管部门允许私自上网的;

.由于管理不善

引起公司秘密泄露的负责人。

二十二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专管员及当事人警告以上处分,并给予相关领导相应处罚,同时扣减该部门当月绩效考核分分,并扣减当事人全部分值。

.擅自安装、拆卸硬件装置;

.因保管不当造成硬件损坏或丢失的;

.蓄意破坏网络正常运行,蓄意窃取网上信息;

.由于管理不善引起公司秘密泄露的。

七、附 则

二十三条 对于管理得当并成效显著的部门或个人,给予绩效考核加分或嘉奖。

二十四条 使用单位非“专管员”使用计算机需履行审核手续,办法见四条。

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条 对于管理得当并成效显著的部门或个人,给予绩效考核加分或嘉奖。

二十四条 使用单位非“专管员”使用计算机需履行审核手续,办法见四条。

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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