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信息披露制度(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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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信息披露制度

、未经理事会决议或理事长授权,理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本社或理事会向公众发布、披露本社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十七条 监事的责任

,监事会需要通过媒体对外披露信息时,需将拟披露的监事会决议及说明披露事项的相关附件交由办公室主任办理具体的披露事务。

,监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所提供披露的文件材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监事会及监事个人不得代表本社向股东和媒体发布和披露本社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

、当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或国家主管机关报告理事、主任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损害本社利益的行为或对涉及检查本社的财务、对理事,主任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理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十八条 本社办公室为本社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和股东来访的接待机构。除理事长、办公室主任外,任何人不能代表本社回答股东的咨询,更不能披露本社的任何信息。

十九条 如属于监管~规定的应当披露的某项信息,理事长或其指定的理事不同意披露该信息时,办公室秘书应按照有关规定向监管~如实汇报,如监管~认为应披露时,本社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承担责任。

二十条 理事长或其指定的理事无论是否同意披露某项信息,均应在信息公告文本上签署同意披露或不同意披露的明确意见。必要时,可在签署意见前征求本社常法律顾问或其他中介机构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一条 本社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监管~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本社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并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向监管~申请暂缓披露,说明暂缓的理由和期限:

、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露;

、本社业务经营尚未因该项信息披露所涉及事项发生异常波动。

二十二条 本社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或者监管~认可的其他情形,披露可能导致本社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本社的利益可以向监管~申请豁免披露。

五章 定期报告

二十三条 本社应当在每个会计度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度报告。度报告应当编制成正本和摘要两种形式。其格式和内容包括:

、重要提示。内容包括理事会及其理事的承诺、报告编制者及其声明、报告是否审计。

、本社基本情况。包括名称、注册地、邮编、联系电话、法人代表、联系人、主要财务数

据和指标。

、股本变动及股东情况。

、理事会、监事会、经营班子基本情况。

、理事会对本报告期整体经营情况的评价。

、重要事项说明。包括法人治理情况、分红送配、重大业务活动、重大诉讼等。

、备查文件目录。

、财务报告及完整的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业务状况表》、《利润分配表》。

本社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具有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二十四条 本社应当在度报告经理事会审议后的个工作日内向监管~报告,经审核后,在《眉山日报》上刊登度报告摘要,并将度报告正文和摘要放存本社办公室备查。

二十五条 本社应当在每个会计度的上半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半度报告。半度报告应当编制成正本和摘要两种形式。其格式和内容按本制度二十三条规定编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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