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道管理职责规定(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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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管理职责规定
九条 各级水政监察部门对本辖区发现的水事违法案件,应正确履行下列职责:
(一)属于自己管辖的简易案件,应及时现场处理;其他水事违法案件,应及时立案查处;
(二)查处水事违法案件应收及相关材料和证据,包括文书、图表、实物、视听资料等,保证案件资料的齐全、完整;
(三)查处水事违法案件,应遵循法律程序并保证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四)对已作出的水行政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十条 按照《河南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规定》,水政部门负责河道建设项目的水行政许可,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属于自己管辖范围的河道建设项目申请;建设项目申请单位提交资料不齐全或需要修改的,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二)按照河道建设项目时限要求,认真负责地提出初审意见并逐级上报;
(三)对黄委和河南黄河河务局批准的建设项目,水政部门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发放施工许可证;
三章责任承担
十一条 责任追究实行下列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二)严格执纪,违纪必究;
(三)人人平等;
(四)教育与惩处相结合。
十二条 黄河水政监察人员有下列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部门负责人和主管领导承担连带责任。
(一)对所辖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水事违法行为不能及时发现,及时处理或隐瞒不报,造成较大以上损失或严重影响的;
(二)在水事违法案件的查处过程,因重大过失导致水事违法案件不能被查处的,造成较大以上损失或严重影响的;
(三)在水事违法案件查处过程中,不正确履行职责或查处不力,造成较大以上损失或严重影响的;
(四)在水事违法案件查处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接受行政相对人贿赂的;
(五)对水事违法案件的处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程序不当,导致被政府复议或人民法院变更或撤销,造成较大以上损失或严重影响的;
(六)对受理的行政许可行为,不正当履行职权或向建设单位乱收费的,造成严重影响的;
(七)其他不正当履行职权的行为。
十三条 建管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视情节严重给予行政处分,部门负责人和主管领导承担连带责任。
(一)对所辖河道管理范围内直管水工程及其设施范围内的水事违法行为不能及时发现,及时处理或隐瞒不报,造成较大以上损失或严重影响的;
(二)因配合不力,导致水政监察部门不能查处已经发生的水事违法行为的,造成较大以上损失或严重影响的;
(三)在行政许可过程中,因重大过失未能发现申请单位技术资料中存在的问题导致水政监察部门做出错误行政许可行为,造成较大以上损失或严重影响的;
(四)在行政许可过程中,接受申请单位贿赂、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故意向水政监察部门提供虚假技术资料、报告导致水政监察部门做出错误行政许可行为,造成较大以上损失或严重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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