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审批管理办法(一)
一章总则
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出国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审批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函》的要求,为使出国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工作健康有序的开展,制定本办法。
二条:本办法所称出国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以下简称出国办展)包括:
(一)在国外单独举办经贸展览会、友好省市经贸展览会和以商品展览形式举办经贸洽谈会(以下统称举办单独展);
(二)组织企业参加国外举办的国际贸易展览会和博览会。
三条:中国贸易促进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促会)负责出国办展的审批和管理。
四条: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负责出国办展的宏观管理,对组展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对出国办展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二章组展单位
五条:贸促会负责以国家名义组织参加由国际展览局登记或认可的世界博览会,并代表国荐国办展,可邀请国务院各部门、各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各地方、各行业企业、经济团体参展。
六条:全国性进出口商会和贸促会行业分会可出国办展,但不得跨行业组展。
七条:为配合地方政府间经贸活动,需要以地方政府名义出国办展,由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含原计划单列市)及经济特区外经贸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但不得跨地区组展。
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含原计划单列市)及经济特区贸促分会可出国办展,但不得跨地区组展。
九条:经外经贸部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专业展览公司和其他有关单位,可按外经贸部核定的组展范围出国办展。
三章审批的权限
十条:贸促会代表国荐国办展计划,经外经贸部、外交部和财政部会签后,抱国务院审批,其他出国办展计划一律由贸促会审批。
四章审批和备核的程序
十一条:赴展览会集中举办国和未建交国家(以下简称审批管理国家,名单详见本办法附件)办展,实行审批管理;赴其他国家(以下简称备核管理国家)办展,实行备核管理。
十二条:赴审批管理国家办展,组展单位应在每季度头两个月且不迟于展览会开幕前个月向贸促会报送办展计划(计划抄送外经贸部),并填写出国办展申请表。
十三条:贸促会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对组展单位报送的办展计划进行审批(原则上月份集中审批二度上半的计划,月份集中审批二度下半的计划,月份审批补报的二度计划,月份审批当补报的计划),并核发出国办展批准件。无特殊情况,不增加审批次数。
十四条:贸促会审批出国办展计划前,将拟审批同意的计划送外经贸部会签。外经贸部在收到该计划后个工作日内予以会签。赴未建交国家办展计划同时送外交部会签。
十五条:赴审批管理国家办展,组展单位还应在展览会开幕前个月向贸促会报送参展人员复核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