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四)
(三)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注册资金,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兴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附属营业单位。
(四)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出租出借。
(五)国有资产管理领导认可的其他方式。
二十五条下列资产不准转作经营性资产使用:
(一)国家财政拨款;
(二)上级专项补助;
(三)维持教育事业正常发展,保证完成事业任务的资产。
二十六条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审批程序:
(一)申报: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法律制度和规定,并进行可行性论证,办理申报手续。
办理申报手续时,须提交的有关资料:
,申请设立报告;
,可行性论证报告;
,投资,入股,合资,合作,联营,出租,出借的意向书,草签的协议或合同;
,拟开办经济实体的章程;
,拟投出资产的清单;
,近期财务报表;
,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审批。资产处会同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审查项目,核实资产,提出意见并报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审批。上级部门要求上报审批的,按要求办理上报审批手续。
三,专项登记。资产处根据批准的文书建立转作经营资产的台帐。如实登记转作经营资产的数量,价值,投资形式,投入单位的名称等。
二十七条对于转作经营的资产,学院依法享有收益权,并负有监督企业生产,经营和财务管理的责任。
(一)每由学院资产处制定经营性资产的保值,增值考核指标及考核办法,并负责实施考核。企业必须如实提供财务报告,并经审计部门审计后交资产处作为考核凭据。
(二)根据保值,增值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进行奖惩。完成保值增值任务的,应按规定给予奖励;不能完成任务的按规定给予处罚。无特殊原因连续三不能完成保值增值任务的,可按照程序免除企业负责人的职务。
(三)对于亏损严重的企业,学院应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进行整顿,或予以撤销。
(四)财务处及资产处可根据需要查阅企业会计资料,并督促企业健全财务制度。
二十八条对非经营性资产转作企业注册资本金的经营性资产,按会计度收缴利润。对转作企业资本金以外的经营性资产,按度收取一定比例的占用费。固定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的,应按标准加收折旧费。
二十九条学院将房屋,设备等固定资产和专利等无形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必须经相关评估机构评估并有国由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确认。
三十条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其资产的国家所有性质不变。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用于开办集体性质的企业。
三十一条院办企业不得转让,长期出租其建造在使用权属学院的土地上的房屋及建筑物,也不得用于抵押和提供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