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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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
六条 案审会审理案件,实行回避原则。案件承办人员不参加案件审理工作。案审会成员遇到与案件有直接关系的情况时,应当自行退出对案件的审理,当事人也有权按规定申请其回避。案审会成员必须严格遵守审议纪律,并有义务对案件的审理情况及有关材料、内容保密。
七条 案审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负责处理案件审理的日常事务。
八条 本局立案查处的案件,在调查取证工作结束后,承办人填写《承办单位行政处罚意见》,交案审会办公室进行初步审核,审核内容如下:(一)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违法主体是否准确;(二)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三)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四)依据法律、法规条款是否正确;(五)应使用的执法文书是否齐全、文字制作是否符合要求;(六)是否越权管辖。
九条 案审会有如下权利:
(一)有权要求案件承办人补充提供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文件材料和对案情及查处情况进行汇报。
(二)根据案件审理情况,有权进行休会调查。
(三)有权改变案件承办人局提出的处理意见,提出新的处理意见。
十条 案审会办公室应当将案审会处理意见告知行政相对人,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其中依法属于听证范围的应同时告知相对人听证权利。
举行听证的,听证工作按国家总局《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听证工作规则》进行。
十一条 案审会办公室应充分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记录在案。
十二条 案审会办公室应当在听取相对人陈述、申辩或听证结束后的日内,将有关情况及笔录报送案审会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
十三条 案审会办公室应当组织案件承办人员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相关法律文书,并严格核准程序。
十四条 案审会办公室负责督促案件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整理归档,上报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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