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退费管理办法(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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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退费管理办法
(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九条教育机构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提请复议或行政诉讼。
二十条本办法由某某教育厅负责解释。
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某某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有关教育机构退费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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