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会议议事规则(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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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会议议事规则
、讨论审定招生和就业方案,研究学生工作、校园文化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
、审定学期和财政度的预、决算以及基本建设和经费情况;审定重大项目(万元以上)的立项、预算资金变更,校产开发计划,国内外重大合作交流项目,筹资和审计工作。
、审定重要的外事活动。
、审议学院精神文明建设,安全保卫、综合治理的规划和重大措施等。
、各分管副院长期中和期未工作情况汇报。
、院长、副院长及各部门要求行政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九条 院长办公会议事范围
、研究解决在贯彻落实学院党委会的重大决策、决定和意见过程中出现的特殊问题。
、研究讨论需提交院务会或党委会审议的重要事宜或院长认为需要提交院务会或党委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研究学院发展规划及教学、训练、科研、后勤、人事方面重大改革思路。
、审定--万元维修项目和一次性--万元经费支出。研究基建维修工程中有关重要事项和在建工程预算、学校度预算内的经费支出,以及预算执行中的重要问题。
、听取并研究院主管领导、各系、部、院、校及各行政部门有关行政工作的汇报。
、审定由学院各行政部门发布的行政文件、规章制度。
、研究行政工作的度、学期总结与计划安排。
、研究一般人事安排工作。
四章 会议制度
十条 会议的议题由院长直接提出和确定,也可由分管校领导向院长提出,或由学校办公室根据上级指示精神和学校实际工作需要提出,由院长确定。各行政部门提出的议题,须经分管院领导同意后,报院长确定。院务会提出审议重要事项的议题之前,应征求党委书记意见。
十一条 各部门要求提交行政会议审议决定的问题,要事先准备好详细的背景材料、基础数据、各类文稿和拟定解决问题的初步意见(备选方案应有个以上),经分管院领导审定后,由党委与院长办公室核查提交会议。除临时召集的会议以外,院务会议议题安排及书面材料,提前天以上送达与会成员。
十二条 院务会议原则要按事先确定的议题一事一议一结,无特殊情况,不得临时动议。
十三条 行政会议的每个议题一般先由该议题的有关部门负责人报告情况,再由分管院领导作出说明,然后针对议题进行研究。与会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会议主持人在集中多数人意见的基础上做出明确决定。
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应根据议题讨论情况进行归纳集中,如对重要问题分歧较大,一般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提交下次会议再进行讨论并做出决定。
十五条 与会人员应按时到会。如分管院领导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列入会议研究的相关议题原则上暂缓审议。但对急待审定的议题,分管领导应在请假时,将意见和建议告知主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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