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职工住房分配管理制度(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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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职工住房分配管理制度
三十六条房管会成员和房管工作人员,要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分亲疏,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搞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视其情节轻重做相应的处理,对不称职者,予以调离,直至纪律处分。
三十七条住房分配中,经查实有行贿受贿等违纪行为者,对双方均做严肃处理,除追回不合理分配的住房,还将取消两次分房资格。并给予受贿人党纪政纪处分。
附则
三十八条本条例的制定,依据党和国家关于职工住房建设和分配的有关规定,广泛征求职工意见。并报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审定,提交院教(职)代会审议通过后执行。过去有关规定,凡与本条例不一致的均以本条例为准。
三十九条本条例未尽的事项,将按程序制定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
四十条本条例自院二届教(职)代会四次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四十一条本条例在执行过程中,若与政府有关房改政策发生冲突时,以政府政策为准。
四十二条本条例由院房屋分配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XX三月十二日
大学一医院职工住房分类明细表附表
类别房型分配对象备注
一类四室院士、现职博士生导师、现职院级、享受地师级待遇的离休干部切块按比例分配
二类三室正高职称、副高职称、现任正科主任以上、工人高级技师保证正高职
三类二室博士学位获得者、中级职称、行政科级、工龄以上的高级工、硕士学位获得者、工人技师视房源情况,按综合分排队,有房则分,无房则等。
四类一室半初级职称、中级工视房源情况,按综合分排队,有房则分,无房则等。
五类单间房一般职工视房源情况,按综合分排队,有房则分,无房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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