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效能告诫暂行办法(二)
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告诫。
(一)管理和服务对象弄虚作假,致使科室和干部职工无法正常、正确行使职权的;
(二)因法律法规、政府规章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未作出具体规定要求,无法认定相关人员效能责任的;
(三)因不可预见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效能过错行为发生的。
九条 效能告诫由医院纪律监督执行委员会作出。
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某卫生局可直接对应由下级告诫的单位和工作人员实施效能告诫。
十条 医院纪律监督执行委员会成员在暗访等督查活动中发现监督对象有应给予效能告诫行为的,可由人以上当场作出效能告诫,并于小时内向分管领导报告。
对科室(班组)实施效能告诫,由医院纪律监督执行委员会负责人作出。干部职工发现负有管理和服务职责的人员有需要给予效能告诫行为的,应向医院纪律监督执行委员会提出,纪律监督执行委员会或分管主要负责人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效能告诫,并将落实告诫情况告知检举人。
十一条 当场实施效能告诫的,应由人以上作出,并做好记录。
十二条 《效能告诫书》一式五份。一份送达告诫对象,纪律监督执行委员会、院办、人事及纪律检查委员会各份备案。
十三条 对科室和个人作出的效能告诫,在《全院工作质量检查结果通告》中公布。
十四条 对告诫决定不服,被告诫人可在收到《效能告诫书》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向作出决定的部门提出书面申诉。受理机关应在收到书面申诉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作出复审决定。复审决定为最终决定。
复审决定应书面告知当事人。
复审期间不停止原告诫决定的执行。
十五条 某卫生局等上级机关可直接办理应由下级机关处理的效能告诫事项。
十六条 效能告诫的告诫期为至个月,告诫期满后,被告诫单位和个人应写出整改情况报告,经作出告诫部门审核,确认已改正的可按期解除告诫,并下达解除效能告诫通知书,仍不改正的,应延长告诫期,延长期为个月。
十七条 科室一内被效能告诫次以上(含次)的,取消本科室度评先评优资格。
十八条 干部职工一内被效能告诫次的,度不能评定为优秀;一内被效能告诫次以上(含次)的,度考核确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
十九条 法律法规对实施效能告诫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十条 本办法由医院纪律监督执行委员会解释。
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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