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调解工作十项制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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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调解工作十项制度一、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城区党工委、办事处的领导下,负责本单位的调解工作。

、调解工作坚持:“防激化、创三无、争先进”为主要目标,积极维护社会稳定。

、经常向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使职工自觉学法、懂法、用法、不违法。

、调查了解并及时掌握每个家庭及其它不安全因素,做到经常分析、研究、及时进行教育,及时化解,使一般纠纷不出单位,重大纠纷及时报告。

、建立调解登记薄,做到调解有登记,件件有着落,使调解工作逐渐走向制度化、规范化。

、调解委员会要经常组织调解人员进行学习有关党的方针、政策、熟悉调解工作。

、调解人员要经常深入群众,工作要扎实,方法要灵活,头脑要清醒,政策要明确

二、纠纷排查制度

、调委会集体研究,调委会主任具体负责,调解员、信息员参加,根据易发生纠纷的时令性、季节性、地域性等特点进行排查。

、乡镇每月排查次,村(社区)每半月排查次,调解小组每天排查次。

、制定严格的排查计划,确定重点户、重点人、重点纠纷,发现问题层层上报,绝不瞒报、漏报、谎报。

、落实排查计划,按照规定的排查方法、手段,在各自责任辖区内逐户逐人进行摸底排队,切实做到情况明,底子清。在此基础上,对排查出的纠纷和纠纷苗头、隐患进行梳理分类,并认真填写《矛盾纠纷排查登记表》。

、坚持调防结合,边排边调的原则,对发现的纠纷苗头有针对性地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消除在萌芽状态。

三、纠纷登记制度

、人民调解委员会对纠纷当事人的口头申请或书面申请都应当进行登记,做到忠实于客观事实,尽量记录当事人的原话或原意。

、纠纷登记应当记明当事人姓名、性别、龄、工作单位、家庭住址、事由、记录人签名或盖章、登记日期。

、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专门纠纷登记薄。下设的调解小组也要设立登记薄,并将登记情况每月上报调委会。

、对于濒临激化的纠纷或需当即调解的纠纷,可在稳定事态发展的基础上,先行调解,后补办纠纷登记手续。

、对不属于人民调解组织受理范围的纠纷,登记后注明移交的机关或承办人。

、纠纷登记后分类建档。

  四、纠纷回访制度、定期回访。人民调解委员会对调处的复杂纠纷,如涉及多方当事人、有激化或反复可能、时间跨度大的纠纷要指派专人及时进行回访,并在调解协议履行期间或调解后的一段时间定期回访,以巩固调解成果。

、针对性回访。对履行调解协议的关键人,有可能反悔的人以及有利于履行协议的调停、斡旋的人要进行回访。

、回访的内容。主要了解调解协议的执行情况及影响协议履行的隐患;了解当事人特别是易反悔人的思想状况,行为有无反常,对调解协议的态度、反响;有无新的纠纷苗头;对调解人的意见、建议等;回访工作必须形成记录。

、分析研究,制定对策。对有各种隐患、纠纷动向、激化苗头的,要采取措施,重大纠纷险情要及时上报,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要予以纠正和改进。

五、人民调解统计制度

、确定统计人员,建立统计薄。

、设立统计表。在司法行政机关下发的月报、季报、报表的基础上,根据各调解组织的实际,另行设立组织建设、工作情况等表册,并逐项认真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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