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工作管理制度(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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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工作管理制度

十七条严格执行档案借阅制度,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档案库房。不得将借阅的档案擅自复制、摘抄或转借他人。

十八条认真做好防火、防盗工作,确保档案机密不被盗、不泄密、不遭人为破坏。

十九条准备销毁的档案经履行销毁手续后,应及时彻底地进行销毁,不准出卖或做他用。

二十条定期清理检查档案,并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及领导汇报。

档案保管制度

二十一条全部档案必须按门类分别存放。各类档案及案卷的存放,按分类方案的规定和案卷目录的顺序自左向右、自上而下依次排列。

二十二条档案装具符合国家标准,档案柜坚固耐用、摆放整齐、统一编号,便于管理与查找;归还的档案应随时放回原位,防止出现混乱和丢失。

二十三条档案库房由档案室人员管理,其他人员禁止进入。

二十四条库房内要保持适宜的温湿度:温度为摄氏--度,相对湿度为--%。当温湿度不适宜时应采取措施及时调节。每天有温湿度记录。

二十五条库房内应保持严密、整洁,禁止存放与档案无关的物品。库房窗户应加挂窗帘防尘及防阳光直射档案材料;定期除尘;防虫防霉药剂应在有效期内使用。

二十六条档案库房安装防盗门和护窗栏,门锁齐全有效。班前应检查库房门窗,班后要切断电源、锁好门窗,确认安全可靠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室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并配置符合规定的灭火器材。

二十七条每对档案案卷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库藏量、借阅量、移出量、销毁量以及档案保管状况等。认真做好检查记录。

案鉴定和销毁制度

二十八条档案鉴定工作要贯彻“审查从细,留存从宽”的原则,历史地全面地考察档案的价值和作用,准确判定档案保管期限,保证档案质量。

二十九条档案鉴定工作在集团公司主管领导、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和档案室人员组成的档案鉴定小组主持下进行。

三十条鉴定档案按档案室编制的《档案保管期限表》直接对案卷进行鉴定。如果一个案卷内文件内容密不可分而价值有所不同,则以其中最重要文件价值确定该案卷的保管期限。

三十一条对已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应重新进行鉴定工作,慎重确定其存毁。对仍有保存价值的应延长保管期限并做好相应调整;对确无利用价值的应履行严格的手续将其剔除销毁。

三十二条销毁档案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必须编制销毁清册,由鉴定人员签字,报集团公司领导审核批准后进行销毁。

三十三条销毁档案时要严格执行保密制度,由两人监销,监销人应在销毁前认真清点核对,销毁后在销毁清册上签字,并注明销毁方式与日期。

三十四条档案销毁工作结束后,应将销毁清册及时归档。其保管期限为。

档案统计制度

三十五条做好集团公司档案的日常基本数量统计工作。通过案卷目录、分类目录、借阅登记等,准确、真实地记录档案及档案工作的状况,使基础工作规范化。

三十六条做好每的档案工作基本情况统计(包括室藏档案数量、度归档情况、借阅档案人次卷次、专兼职档案人员基本情况、编研情况等)报工作,保证数据准确,上报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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