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人事规章制度(二)
.公司实行打卡考勤制度,员工上、下班必须依规定时间打卡,不打卡者视为缺勤。
.上班时间起至三分钟内(含)打卡视为正常出勤,超过三分钟则以迟到论处,迟到半小时内给予扣款元处理,迟到半个小时以上以旷工处理,每月迟到四次,五次起即视为旷工半日,以矿工半日处理.旷工一日扣除三天工资处罚。
.有事请假须提前向部门主管请示并经主管批准将请假条交至人事部存档,未经请假或主管未批准就擅自不上班者一律以旷工论处,有突发急病或者特殊情况可事后补假,但须立即通知所在部门主管并在个工作日内将补假条交至人事部存档。
.各部门主管每日必须将人员出勤异常情况及时报备至人事部,不得包庇或袒护,否则一律负连带责任从重处罚。
.未到下班时间提前下班者视为早退,早退者每次以旷工半日处理。
.连续旷工三天或一个月累计旷工四天者以自动离职处理(未按离职规定办妥离职交接手续而自行离厂者也视为自动离职),不发薪资及补偿金,自动离职者需承担违约责任,因自动离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代打工卡或托人代打卡者、弄虚作假、私自涂改考勤卡者一经查获予以除名处理。
.如果因卡机故障未打卡者必须经部门主管签卡,否则做未出勤处理.
.人事部将不定期对工卡进行查核,对违规者进行相应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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