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学社的规章制度(二)
(五)个人若有活动计划,必须申请,经社长批准后方可实施,不许以文学社名义私下开展活动;
(六)每次工作前要开展民主讨论会议,经社长表决,社长具有最后决策权,同时社员有监督社长、秘书长、主编等领导工作的权利;
(七)每届社长由延期或被推荐者经民主选举产生;
(八)文学社成员不得违反校纪和国家法律;
(九)社员不能做文学社荣誉和利益的事;
(十)不发表反动言论,不写反动文章。
七章退会
成员毕业或其他原因离开学校视之自行退出本社团,但经申请可继续成为名誉会员。
八章附则
(一)本条例适用于晨冉文学社。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本条例的解释权在夏苑文学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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