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员工奖惩制度(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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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员工奖惩制度

.擅离职守,导致事故,使酒店蒙受重大损失;

.泄漏生产或业务上机密;

.违反酒店规定带进出物品;

.遗失经管之重要文件、机件、物件或工具;

.撕毁公文或公文件;

.擅自变更工作方法致使酒店蒙受重大损失;

.拒绝听从主管人员合理指挥监督;

.违反安全规定措施致酒店蒙受重大不利;

.工作时间在工作场所制造私人物件;

.造谣生事,散播谣言致酒店蒙受重大不利;

十五条员工有以下行为者,给以辞退处分:

.偷窃同事或公有财物;

.于受聘时虚报资料,使本酒店误信而遭受损害;

.对上级或同事实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为;

.违反劳动合同或工作规则情节严重;

.蓄意损坏酒店或他人财物;

.故意泄漏技术、营业之秘密,致使酒店蒙受损害;

.不服从工作安排和调动、指挥,或无理取闹,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的;

.拒不执行董事局决议及总经理、经理或部门领导决定,干扰工作的;

.工作不负责任,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

.玩忽职守,违章操作或违章指挥,造成事故或经济损失的;

.滥用职权,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酒店资才,损公肥私,造成经济损失的;

.财务人员不坚持财经制度,丧失原则,造成经济损失的;

.贪污、盗窃、行贿受贿、敲诈勒索、赌博、流氓、斗殴,尚未达到刑事处罚的;

.挑动是非,破坏团结,损害他人名誉或领导威信,影响恶劣的;

.泄露酒店秘密,把酒店客户介绍给他人或向客户索取回扣介绍费的;

.散布谣言,损害酒店声誉或影响股价稳定的;

.利用职权对员工打击报复或包庇员工违法乱纪行为的;

.无正当理由累计旷工三日,在外从事同类产品职业或在假期在外另谋职业;

.组织、煽动怠工,或采取不正当手段要挟领导,严惩扰乱酒店秩序;

.在酒店内赌博;

.在酒店内有伤风化行为;

.在禁烟区内吸烟或引火,在工作中滋事妨害经营秩序;

.经常违反酒店规定屡教不改;

.依合同约定调派工作,无故拒绝接受;

.因行为不当,酒店无法再对其信任;

.其他重大过失或不当行为,导致严重后果;

十六条员工有上述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提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十七条员工有上述行为造成酒店经济损失的,责任人除按上条规定承担应负的责任外,按以下规定赔偿酒店损失;

.造成经济损失万元以下(含万元),责任人赔偿%一%;

.造成经济损失万元以上的,由监察部或监察委员会报总经理或董事局决定责任人应赔偿的金额

十八条企业领导发现本企业员工犯有本《制度》三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时,应及时向监察部或监察委员会报告;员工也可向上述部门检举、揭发任何人的违纪违章行为,要求处理

十九条监察部监察委员会接到报告、检举、揭发,立即报经总经理或董事局批准后进行调查处理。调查完毕,监察部或监察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书》呈报总经理或董事局批准,交有关部门执行并通知受处分人

二十条给予员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应当慎重决定。必须弄清事实,取得证据,经过一定会议讨论,征求有关部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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