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科技进步奖励实施办法(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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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科技进步奖励实施办法
  五章异议及其处理
  二十条 镇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接受社会监督,县科技奖的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镇科技奖励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项目持有异议的,应当在县科技奖初评结果公布之日起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镇科委提出,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二十一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单位、住址。单位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单位公章。
  二十二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和非实质性异议,凡涉及候选人,候选单位所完成项目的真实性以及推荐书填写不实所提出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的异议。
  推荐单位和项目的完成单位,完成人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异议范围。
  六章授 奖
  二十三条镇科技奖除由县人民政府颁发获奖证书、奖状和奖金。县技术合作项目奖励不分等级,奖金元。其他项目一等奖万元,二等奖元,三等奖XX元。镇政府在此基础上加外奖励XX元。
  七章附 则
  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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