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信访工作督查办法(二)
督查时,承办单位和部门可以就信访人反映的意见和问题进行调查核实,查阅有关材料,听取信访人、相关组织和人员陈述事实和意见。调查核实后,可以视情况向有关部门反馈意见。
在规定时限内,承办单位和部门未反馈交办事项处理结果的,公司信访部门应当及时跟踪督办,并要求说明理由或书面报告进展情况。
八条 公司信访部门应当按照“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政策适当、处理意见恰当、程序规范、手续完备”的要求,对信访事项处理意见进行严格审核。符合要求的,逐级呈报;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承办单位和部门重新办理。
九条 需要向上级部门和领导报送的督查情况报告,应当经公司信访负责人审签后上报。
十条 督查事项办结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立卷归档。
十一条 公司信访部门在督查工作中,发现有关单位和部门未按有关规定办理信访事项的,应当按照《信访条例》规定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提出改进建议;对在处理信访事件中的好的典型单位和个人提出表彰建议,对多次催办仍不回复办理情况,又不说明理由的责任单位;或多次督查仍处理不力的责任单位,将采取责成说明情况、责成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和经济责任制考核等形式,实行信访工作责任追究。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分建议。
有关建议提出后,公司信访部门应当及时了解建议的采纳和落实情况,并向有关领导报告和反馈。
十二条 信访督查工作人员应当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保守秘密。
十三条 本办法自x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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