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验收办法(试行)(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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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验收办法(试行)
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如实填报验收材料,不得弄虚作假。违者一经发现,取消其重点项目资格,三内不予安排新项目。
十一条 验收委员会成员在验收工作中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并对所作结论负责,不得徇私舞弊。违者取消其参加验收工作的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监督检查部要加强对验收工作各个环节的监督检查,以保证验收工作的客观公正。
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高新办负责解释和修订。
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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