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退与辞职管理办法(二)
九条被辞退员工如果无理取闹,纠缠领导,影响本公司正常生产、工作秩序的,本公司将提请公安部门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十条人事部门在辞退员工后,应及时登记《人员调整登记表》。
十一条本公司下属各分部、发湛辞退员工,必须经由公司人事处,人事副总载审核批准方可执行。
三章辞职管理
十二条本公司员工因故辞职时,应首先向人事部门索取《辞职申请书》,填写后交上级主管签发意见,再送交人事部门审核。
十三条公司员工无论经何种理由提出辞职申请,自提出之日起,仍需在原工作岗位继续工作一个月。
十四条员工辞职申请被核准后,在离开公司前应向人事部门索要《移交清单》,办理移交手续。
十五条员工辞职申请被核准后,人事部门应向其发出《辞职通知书》并及时填写《人员调整登记表》。
四章附则
十六条公司员工辞退、辞职手续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的,公司相关部门将视其情况按有关规定作适当处理。
十七条本条例的修改、解释权归公司人事处所有。
十八条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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